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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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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应急规〔2023〕4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9-27生效日期:2023-12-01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范围内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及其部门、基层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公布、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应急委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及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应急委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动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方法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派出机构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管理。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由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管理。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由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管理。

  第八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侧重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分类分级、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风险状况、事件分级标准、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发布、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市、区人民政府职责、人员信息等,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和指导性。
  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风险状况、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公开、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涉及单位和街道职责、人员信息等,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街道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送、人员临时疏散安置、人员信息等,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
  针对区域性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对接、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战略和应急物资保障、现场信息、气象监测、自然灾害救助、新闻宣传、能源供应、社会秩序等应急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运行机制、人员信息等。

  第九条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送、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人员安全疏散撤离和临时安置、调用或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送和先期处置特点。
  以下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
  (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娱乐场所、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四)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余泥渣土受纳场、垃圾填埋场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其他容易发生人员伤亡或可能影响城市安全运行的单位。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基层组织和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一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如何解除应急响应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主要风险,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市、区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应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基层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报市、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
  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案例分析。分析研究相关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及应对规律,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梳理职责任务、评估应急能力,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及措施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主要风险和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信息报送和共享、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气象服务保障、法制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集群通信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危险源分布图、重点防护目标分布图、标准化格式文本、案例分析报告等。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或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应急预案印发前,应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应急推演。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应经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应经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经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报本级应急委审批,以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印发。
  市、区部门应急预案应经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街道专项应急预案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必要时由预案制订或牵头制订部门报街道办事处专题会议审议,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订相关部门预案,审批发布形式自行确定。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应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预案审批时,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预案送审稿;
  (二)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四)对不同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五)专家评审意见书;
  (六)应急推演评估报告;
  (七)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达成共识。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是否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七)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
  (八)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应急预案审核和审批单位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应依照下列规定向相关单位备案:
  (一)审定通过的总体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二)审定通过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三)审定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应急预案应向途经地县级以上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六)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20日内向属地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向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七)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相关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应急预案印发的通知;
  (二)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三)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四)应急预案审批和评审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或移动新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统筹工作,协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政府部门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演练的监督检查,并指导开展相关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人员应参加并熟悉相关工作流程。
  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原则上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原则上由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涉及需启动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响应的应急演练,可由市、区应急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影响公众生活、易于引起公众误解和恐慌的应急演练,应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示应急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组织单位,并做好应对方案,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的执行情况。
  (二)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三)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
  (四)救援人员的处置情况。
  (五)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六)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
  (七)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八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应组织参演单位和人员认真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
  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及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应急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更新优化。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公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对涉密的应急预案,应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应急预案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宣传普及重点。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技术、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区应急委、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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