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
为有效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关于我市化工企业入园工作推进不力的整改反馈单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联系人:相震;联系电话:89581945)
杭州市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整改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化工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提高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根据《“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治理实施方案》(长江办〔202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 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关于实施化工园区改造提升推动园区规范发展的通知》(浙经信材〔2021〕77号)等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化解我市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推动应入园化工生产企业入园,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以加强安全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为抓手,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排放,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业责任,综合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依法依规开展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分类实施搬迁入园、整治提升、关闭或转产,加快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污染治理和安全生产水平,严守化工生产企业安全和环境底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工作存在的问题,强化问题整改,全面排查,出实招、见实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应入园化工生产企业有序入园。
(二)坚持效果导向。聚焦“点上整改、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推进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进一步优化化工产业布局,实现化工生产企业绿色、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三)坚持主体导向。聚焦责任落实,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整治标准,制定“一企一策”,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整治范围。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有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及其他有化学合成反应的化工生产企业。各区、县(市)在长效管理中发现需要纳入整治的化工生产企业,应根据市级整改方案要求及时纳入分类整改任务中。
(二)整治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浙江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最严格的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加强企业安全与环境风险防控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逐个排查,按照搬迁入园类、重点整治类、一般整治类及淘汰关停类对每个企业提出处置意见,编制企业整治实施方案。
搬迁入园类:主要为有化学合成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7年10月底前,有化学合成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工业气体配套企业除外),现有企业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重点整治类:主要为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1公里范围、连续2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档的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
2024年6月底前,按要求实施安全环保规范提升,其化工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增加安全风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鼓励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淘汰关停类:各区、县(市)应统筹考虑化工产业优化布局和产业链发展需要,加快推动现有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的集聚提升和搬迁改造,对化工领域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停。
一般整治类:除搬迁入园类、重点整治类和淘汰关停类以外的其他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
2023年底前,做好企业安全与环境风险防控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建立长效管理。制定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制度,从环境安全准入、环境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环保监管等方面推进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强化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常态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及时发现和消除问题隐患,坚决减少和杜绝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市化工生产企业转型升级,确保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多赢。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
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开展实地排查,确保整治范围企业排查全覆盖,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主要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等控制目标,认真梳理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情况,按照搬迁入园类、重点整治类、一般整治类及淘汰关停类建立任务清单,提出整治目标、整治任务和进度计划,编制整改工作方案。任务清单于2023年9月底报市工作专班,各地整改工作方案报市工作专班后实施。
(二)整改阶段(2027年10月底前)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科学可行”的原则,各区、县(市)对照整治要求开展整改,对各企业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按照进度计划抓好落实,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判分析,确保整治任务圆满完成。市工作专班将视情开展督查,及时解决问题,对整治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
(三)总结阶段(2028年6月底前)
各区、县(市)对整改工作实施“回头看”,进行工作专项总结,积极挖掘好的做法和整改经验,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工作专班。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市工作专班,负责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整改推进工作。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相应的整改责任。对因不担当、不作为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的,要严厉问责、严肃追究。
(二)强化监督整改。建立定期调度、跟踪分析、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机制。各地每季度末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工作专班。各区、县(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按照“一企一策”要求,严格整治标准,认真排查环境、安全等风险隐患及存在问题,逐项列出整改清单,全面推进整治工作。做好科技支撑,加大对企业服务和帮扶力度,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部门协作。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职责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化工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指导督促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政策保障。市财政局做好财政政策指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县(市)合理规划化工园区扩园企业用地空间,保障入园企业工业用地需求,市发改委严格执行化工产业政策优化准入制度。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人社、生态环境等多方面政策,妥善处理关停、搬迁等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