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财政厅、大数据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应急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委、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体育局、消防救援支队: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深入排查、快速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全省经营性自建房规模庞大、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各级各方责任界定不够清晰明确,仍面临许多突出困难和问题。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管理,管住既有经营性自建房
(一)强化日常巡查排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房屋安全隐患情况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辖区内自建房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巡查,全面掌握房屋基本情况、安全状况、使用情况,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等重点区域,要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加大排查频次,发现问题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坚持分类精准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要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营性自建房严禁违规加层加盖,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增加房屋荷载。产权人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装修内容、方案等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告知产权人和使用人以及装修人员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审批监管,严控新增经营性自建房
(一)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非经营性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在办理行政审批前,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查整治违法行为。结合“两违”清查工作,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管理体制,构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权属不清的,由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正确使用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严禁违规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厘清安全管理责任链条,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各市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制定并公布具备鉴定能力的专业机构推荐名录,指导鉴定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开展鉴定,督促鉴定机构配备开展业务必需的人员和设备。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鉴定过程中发现严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鉴定机构应第一时间告知鉴定委托人,并报告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设备配置和鉴定行为等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不具备能力条件开展鉴定活动、出具虚假报告、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强化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省级财政对房屋安全信息化建设给予经费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各地要深化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更新房屋建筑安全数据。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推动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改扩建和经营等环节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排查整治和安全鉴定等房屋安全状况纳入系统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要加快构建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以及房屋检查、安全鉴定等相关标准。省级制定出台《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确保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鼓励各市试点开展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加大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支撑保障力度,保障整治工作扎实推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要广泛宣传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增强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营造协同共治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