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市应急管理局,各财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青岛分公司:
现将《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效能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以下简称“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根据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和青岛银保监局《关于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字〔2023〕39号)要求,切实发挥事故预防服务作用,加强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建立服务评价和改进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评价过程公正、公开,评价结果公平透明。
(二)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针对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督促整改,推动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三)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评价以事故预防服务为主线,注重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全省事故预防服务水平。
二、评价依据
《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标准和政策等文件。
三、评价对象
山东省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
四、评价内容
详见附件《评价细则》,总分为100分。
(一)组织机构情况(10分)。包括服务团队建立及主要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培训等情况。
(二)承保服务情况(10分)。包括承保服务地设立分支机构,投保相关规定执行等情况。
(三)理赔服务情况(10分)。包括理赔服务,赔款支付,事故救援费用支付,医疗费用垫付,共保时赔款回摊等情况。
(四)信息平台建设情况(10分)。包括信息平台数据对接,承保理赔等业务数据更新,数据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按时报送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报告等情况。
(五)事故预防服务情况(55分)。包括事故预防服务费提取使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档案、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回访等情况。
(六)投诉举报与反馈情况(5分)。包括有效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反馈等情况。
五、评价加分项
(一)每开展一次县级公益宣传项目加0.5分;每开展一次市级公益宣传项目加1分;每开展一次省级公益宣传项目加2分
(二)事故预防费用投入高于保费的15%,每多投入100万元,加1分。
(三)按规定开展省政府安委会安排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每一项加2分。
(四)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创新性工作,受到国家和省表彰的或者推广的,每一项加2分。
(五)按规定建设事故预防示范点,具有推广意义的,每个示范点加2分。
以上加分最高上限10分。
六、评价否决项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年度内承保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且经调查事故预防服务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属于保险责任,保险机构故意拖延赔付或拒不赔付的;
(三)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得分不超过20分的;
(四)拒不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七、评价结果确定标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各保险机构的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确定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确定为合格;7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八、评价实施及结果运用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保险机构的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情况向社会通报,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优先选择考核优异的保险机构投保,选择考核不合格的保险机构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调整其安全生产诊断等级,进行差异化监管。
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效能评估表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效能评估表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标准
分值
评定方法
1
组织机构
(10分)
保险机构未建立事故预防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服务流程制度、事故预防质量控制制度、事故预防档案管理制度,每少建立一项制度扣1分。
10
查看资料
省级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的事故预防团队的,扣5分;具有专业资质人员不足的每少1人扣2分。
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培训的扣2分;其他人员每发现一人扣1分。
2
承保服务
(10分)
保险机构为投保企业办理投保手续,未签订事故预防合同或没有明确事故预防项目、频次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10
查看资料
对于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选择或者拖延向企业单位提供承保服务。每发现一起扣除3分。
3
理赔服务
(10分)
保险机构未及时按照理赔规定赔付,企业或相关人员投诉后才进行赔付的。每发现一起,扣除2分
10
查看资料
未按照赔款支付时限要求及时支付赔款。每发现一起,扣除0.5分。
未在支付时限要求内完成预付事故救援费用支付,每发现一起,扣除2分。
4
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10分)
未按照要求及时与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数据对接的,扣5分。
10
省厅直接根据系统情况判定
按照规定时间向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推送承保、理赔等业务数据,及时更新有关数据。每发现一次延时推送,扣0.5分。
保险机构推送数据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12月20日前未按照要求报送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报告扣5分。
5
事故预防
服务
(55分)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任何原因未对企业开展第一次事故预防服务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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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到期,仍然未为企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
未按照统一流程、统一方案和报告进行事故预防服务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20
省、市、县三级现场核查、查看资料和日常掌握
情况
对大中型参保企业未按频次和服务内容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未为大中型参保企业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方案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服务方案不规范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风险管理人员未审核服务方案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事故预防服务完毕后,未按规定出具事故预防服务报告的或发现报告弄虚作假、不实不细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服务报告不规范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隐患排查服务没有照片的,每有一处扣0.5分;其他服务不符合统一模板要求的,每有一处扣0.3分。
每有一家企业未按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扣1分。
没有对技术服务第三方服务情况进行不低于5%比例抽查,抽查比例低于规定要求的,每低1%扣2分。
检查发现服务方案或服务报告中存在问题,被省级部门发函提示或督办的,每发一件提示函扣除2分,每发一件督办函扣5分。
5
事故预防
服务
(55分)
省级公司对事故预防工作统筹集中管理低于30%的,扣2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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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的事故预防费用低于保费总额15%的,每低1%扣5分。
存在事故预防费变相返还给投保单位的扣5分;投保单位向保险机构报销事故预防费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
事故预防费被挪用、挤占、虚列的,每发现一笔扣10分。
未按规定建立服务档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经省应急厅回访调查,满意度90%以上不扣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
6
投诉举报
(5分)
被投诉或举报,并经查实确属保险机构责任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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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次投诉举报均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每发现一起未反馈的扣0.5分。
7
加分项
每开展一次县级公益宣传项目加0.5分;每开展一次市级公益宣传项目加1分;每开展一次省级公益宣传项目加2分。
以上加分最高
10分
现场核查和查看资料
事故预防费用投入高于保费的15%,每多投入100万元,加1分。
按规定开展省政府安委会安排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每一项加2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创新性工作,受到国家和省表彰或者推广的。每一项加2分。
按规定建设事故预防示范点,具有推广意义的。每个示范点加2分。
分值合计
100
合并加分项共1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