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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决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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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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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9-08生效日期:2023-09-08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9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决定

(2023年9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适用时间的解释》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危险物品实施临时性安全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的危险物品,包括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涉爆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刀具、射钉器(弹)及散装汽油。

  枪支弹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不包括《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放射性药品。涉爆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和丙酮。管制刀具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管制刀具。射钉器是指以击发射钉弹使火药燃烧产生高压气体,推动射钉等进行作业的工具;射钉弹是指经射钉器击发燃烧,产生高压气体推动射钉等的火药弹。

  二、各类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防止各类案件、事故发生;应当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及货物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从业单位负责人二十四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并每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情况。

  三、管制刀具、散装汽油、射钉器(弹)经营者应当严格查验购买人的身份证件,登记购买人的身份、联系方式及购买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禁止向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和身份不明的人员销售;发现行为异常或者精神异常人员购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在9月18日至9月25日、10月6日至10月9日、10月21日至10月23日、10月27日至10月29日期间,禁止运输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涉爆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暂停使用枪支弹药开展狩猎、训练、娱乐及营业性射击活动,暂停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使用。

  五、涉及国计民生或者与亚运会、亚残运会举办直接相关,确需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内运输有关危险物品的,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派守护、押运人员,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核、从严审批,并抄告沿途县级公安机关。

  六、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决定施行日期为公布之日至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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