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颁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07-26生效日期:2023-07-26


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199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二修正 根据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

  第四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五条 在本市下列区域和路段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一)南昌大道中、昌东大道、富大有路、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围合的区域(不含南昌大道中、昌东大道);
  (二)南昌大道西、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黄家湖东路、黄家湖西路、昌西大道、双港西大街、双港东大街、双港南路、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围合的区域(不含南昌大道西、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黄家湖东路、黄家湖西路、昌西大道);
  (三)南昌大桥、八一大桥、赣江大桥、洪都大桥。
  湾里管理局和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范围。

  第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路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5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机动车上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的通告的通知》(洪府发〔1997〕24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的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南昌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25年修订)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酸碱交替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改造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要点(试行)》的通知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评估指南(T/CCSAS 0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