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1;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围见附件2。
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气候和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编制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在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清单名录中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清单名录应经责任人签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时,应当提供经施工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
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变更或变动后增加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七条 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施工单位应当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
施工单位在办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安全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总包施工单位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八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以及修改完善、重新编制和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3。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安全防护方案及相应保证措施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具体安全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施工人员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停工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对其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建立管理台帐,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到位。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每天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工作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参加总包施工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实施安全旁站监理,形成安全旁站监理记录。对于按规定需要分步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在巡视、平行检查及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管。
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照工程项目特征、相关技术文件、施工环境和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应当明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审查、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监管台帐,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系统》,跟踪监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细则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规定,认定上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扣有关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建议;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规定,认定上报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湘建建〔2006〕3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围
1、在堆放与搬(吊)运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堆放散落等情况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等。
2、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运、储存和使用。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拆除。
4、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的高压线、高墙、边坡、基坑、沟崖、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
5、施工现场及周边的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
6、施工现场的防火、防毒管理。
7、施工现场的堆载、临时开挖、抗浮等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8、经论证确认或设计单位交底中明确的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大风、高温、寒冷、汛期等其他潜在的有可能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外部环境等诱因)。
附件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般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安装高度超过36m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及其它高度超过15m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