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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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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8-18生效日期:2023-08-18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将《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18日  

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把燃气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全面“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切实构筑城镇燃气安全人民防线。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燃气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农贸市场、夜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精准施策、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2.坚持协同联动、全面整治。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部门协作、联合监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4.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下大气力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通过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等措施,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全省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消除餐饮、农贸市场、夜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关停,从重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许可规定经营(超范围经营、跨区域经营等)或经营主体与证照不一致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执法部门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属地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未取得充装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城镇燃气充装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执法部门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危险化学品名义跨区经营LNG、CNG、LPG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带有储存设施或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如安全距离不足等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的单位供应城镇燃气造成事故的,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省公安厅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消防、住建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要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对“问题瓶”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燃气主管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消除设备工况运行风险,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执法部门从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无法完成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核发机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消防和商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企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消防和商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指导做好整改工作,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指导做好整改,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审批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执法部门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餐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省商务厅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消防救援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充分发动综合执法队、乡镇(街道)消防办,社区网格员等基层监管力量,开展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违规用火用电违法行为,督促落实隐患整改责任。(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司法、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民政服务机构、酒店、旅游景区、医院、监狱食堂、机关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要依职责同步加大对市县指导服务力度,合力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省商务厅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要督促属地燃气企业加快实施燃气设施智能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强智慧燃气管理平台建设并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省、市、县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大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等产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阀、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紧密衔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动向,严格准入条件,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及其配件市场监管规定。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1.紧密衔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动向,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和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主动跟进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修订转化《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间》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等工作,及时抓好贯彻落实,提高全省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各市县、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车、出租车、高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问题环境”,确保燃气使用等各环节安全可靠。(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各市县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推动《燃气安全明白卡》《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自查表》《管理部门燃气安全检查表》的宣贯落地,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增强排查安全隐患的意愿和能力,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省教育厅推动海南大学等省属高等院校设置燃气行业相关专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在全省实施推进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要突出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全链条,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注重方式,全面排查

  (1)各市县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综合执法、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宗教事务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同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燃气行业专家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2)各市县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一是制定涵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到一线岗位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岗位责任清单,制定实施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三是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认真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不断健全完善企业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各市县要建立燃气安全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设置专项奖励资金,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重大隐患。对举报线索要快速核查、查实重奖,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浓厚氛围。

  2.强化培训,务求实效

  各市县在集中攻坚期开展3种人员培训教育。一是至少组织1次对基层监管(含执法)全体人员的燃气安全管理专题培训,全面宣贯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知识,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二是积极动员行业协会、专家等技术力量,不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开展燃气安全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考核工作、持证上岗。三是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燃气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从业技能。

  3.建立台账,清单管理

  各市县、各成员单位要依托全国城镇燃气专项整治专班开发的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台账、督促整改。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不漏一环、不落一处、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整治措施、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由负责人一抓到底、确保销号。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4.整治销号,管控风险

  各市县、各成员单位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通过建立台账清单,细化明确管控整治措施,明确责任到岗到人,加强巡查检查,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治理或处于可控状态,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5.联动执法,从重处罚

  各市县、各成员单位要强化部门协同,组织行业专家、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检查、精准执法,把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各类社会主体单元。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曝光典型,强化震慑

  各市县、各成员单位要依法采取通报、约谈、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切实推动专项行动落地见效,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一地受罚、全省警示,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 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推进巩固提升。一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建立燃气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二是各市县、各成员单位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虚假整改。三是各市县、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源头治理整顿,紧盯气源来源、气瓶流转、燃气具及配件生产流通等重点环节,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四是各市县要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各市县、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全面总结此次专项行动工作,从燃气生产、储存、充装、经营、运输、配送、使用等全链条,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各市县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机制,确保安全监管无盲区漏洞,不断健全完善行业监管机制。通过举一反三,常态化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推动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省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召集人单位、省应急管理厅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各市县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属地责任

  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市县一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二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三要充实燃气安全监管力量,保证燃气主管部门、乡镇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专人负责。四要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导考核

  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市县和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省安委办要把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加大考核权重,推动任务落实。

  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市县实施方案报省安委办,抄送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2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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