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我厅组织各地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名录,在各地上报的基础上,筛选确定了157家2023年度省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现将名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动态更新名录
各地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要求,对辖区内工矿企业分布情况、类型、规模大小、污染物排放、生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在应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布局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以及日常监管等情况,动态更新本地区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对外公布,确保做到全面覆盖、不缺不漏。
二、压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企业排污相关内容;及时告知名录内企业应依法履行下列各项义务,并督促落实污染防控措施。
一是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是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是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积极推动石化、电镀、印染、皮革、钢铁、化工、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绿色化提标改造,鼓励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末端治理水平,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四是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各地要督促其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15日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是重点监管单位应及时将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的,应在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报送。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过程监管,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定期开展监测,督促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重点监管单位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于发现有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迹象的,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在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报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污染地块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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