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处防结合;统一指挥,协同配合;专业处置,各负其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涉及市局机关职责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下,市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下简称:特设科),由特设科科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局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组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局领导
成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公室、执法监督科(支队)、政务服务科、信息中心、省特检院惠州检测院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组建并派出现场工作组,并向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指导督促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研究解决应急救援物质、经费等重要问题。
组长职责:主持领导小组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市局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小组研究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应急处置工作决策;指挥市局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全市性和区域性预警行动。
副组长职责:在组长的领导下,参与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受组长授权和委托,组织领导小组研究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应急处置工作决策;指挥市局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全市性和区域性预警行动。
2.1.2有关机构及其职责
(1)特设科: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研究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级评估、风险监测、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核实、处置工作,组织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配合事发地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业务支持;参与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收集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出参加现场处置工作组的专家名单,起草确定现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及时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特种设备事故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特种设备事故响应的调整;会同应急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市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在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应急响应要求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对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修订市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办公室:负责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处置和报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时所必需的物资、车辆、通信、食宿等方面的保障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舆情管控、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所需经费及装备等问题。
(3)执法监督科(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对特种设备事故涉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
(4)政务服务科: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涉事企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
(5)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市局信息网络的畅通,确保通讯、视频、网络等的正常使用。
(6)省特检院惠州检测院: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专家和技术支持。
2.2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工作组主要由特设科、执法监督科(支队)、省特检院惠州检测院等科室、单位的有关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现场工作组在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配合下,查看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有关工作,应要求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等现场情况,提出现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有关方面的配合建议。
2.3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市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组,由特设科负责组建和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组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相关领域资深专业人员组成,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提供应对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3 信息处理、报告、预警
3.1 信息处理
3.1.1办公室收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其他部门通报的特种设备事故的有关文件,应立即通知特设科,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及时将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指示传达至特设科。
3.1.2特设科收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时,应立即联系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实了解事故具体情况,并及时将核实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属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由特设科指导有关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置;属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由特设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3.2 报告时间和程序
3.2.1 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至市局、省局、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按规定及时通报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还应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地级以上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录入总局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http://shigu.cnse.gov.cn)。
3.2.2 特设科接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应及时组织或指导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置,及时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初步情况,并在接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安委办。
3.2.3 办公室接到特设科核实后的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经报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市场监管局总值班室。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市场监管局总值班室报告。
3.3 事故报告内容、方式和续报
3.3.1事故报告内容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规定,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3.2 各县(区)局向市局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情况,以附件10.3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形式报送,涉及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还同时以附件10.4《突发事故信息》形式报送。市局向市委、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或市安委办报告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情况以附件10.4《突发事故信息》形式报送。
3.3.3市场监管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并在24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
3.3.4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3.4 预防预警
3.4.1 预防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责令特种设备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
(2)市局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根据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实际,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会,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特种设备风险隐患与事故,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3.4.2预警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依法进行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应报送市安委办。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当事故态势或次生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其报请上一级政府进行应急响应及升级。
4.2 应急等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3 应急响应
4.3.1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局特设科对事故应急处置给予指导,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4.3.2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将应急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统一协调,依法依职参与处置。
4.4 现场处置
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市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领导下,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
4.5 应急响应的调整
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研判结果,提出调整建议,经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
4.6 应急响应的结束
特种设备事故及其次生、衍生危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离现场。
5 善后与评估
5.1 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组的组成情况报市政府。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省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组的组成情况报省政府,或省局根据事故影响程度依法授权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进行事故原因调查。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结合本地情况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库。市场监管部门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地方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作用,或依托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组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6.2 应急专家
特设科组建专家库,负责沟通联络特种设备各相关专业应急专家,根据需要联络有关专家为应对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
6.3 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经费应纳入市局应急管理突发事件专项经费。
6.4 物资保障
特设科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储备应急所需装备,保证市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5 人员防护保障
特设科应为市局应急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6.6 通信和信息保障
特设科负责建立与省市场监管局、市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的应急联络机制,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收集、传递、报送的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市局信息网络的畅通,确保通讯、视频、网络等的正常使用。
7 培训和演练
7.1 培训
特设科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处置和救援人员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7.2 演练
市局根据本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由特设科组织开展。
8 责任与奖惩
8.1 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本预案为《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
9.2本预案为《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预案,纳入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9.3本预案由市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9.4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9.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10.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0.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0.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0.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名词术语和定义说明
10.2.1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10.2.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0.3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