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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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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人社规〔2023〕7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3-06-02生效日期:2023-07-01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税务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各有关单位、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高温及高温天气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相关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自2023年7月1日起,湖南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规范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平台企业应视情况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加强用工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高温作业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用工指导,尤其关注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重点解读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政策,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制定和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要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劳动者身心健康,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制度,对因高温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重要情况迅速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营造关爱劳动者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行业指导职责,扛牢属地监管责任,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渠道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宣传报道,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或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让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和知识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人社规〔2020〕18号)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原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企业和工业经济联合会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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