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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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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28生效日期:2023-06-28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施工现场违规使用电动运输车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小推车、电动搬运车等电动运输机械)在全国引发大量生产安全事故,近期我省也发生1起施工作业层违规使用电动运输车辆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施工现场环境十分复杂,既存在大量建筑材料,施工临时设备设施,也有各种临边、洞口、突出物,车辆行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同时,电动运输车辆载重大、动力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计要求达不到电动运输车辆防护要求,且电动运输车辆产品性能各不相同,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建筑工地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电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规定

  (一)电动运输车辆应在场地道路内行驶,严禁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二)严禁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电动运输车辆。

  (三)严禁用电动运输车辆载人。

  (四)严禁电动运输车辆装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

  二、落实各单位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对电动运输车辆的进场、调配使用、维修保养、记录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二)分包单位应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加强电动运输车辆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经培训合格,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并对电动运输车辆的安全使用实施日常管理。

  (三)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理,将电动运输车辆的监理要求纳入监理细则,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定期牵头组织电动运输车辆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

  三、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电动运输车辆停放、维护保养和报废管理

  (一)设置专用场所停放充电,严禁在临建活动板房及在建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二)进行断轴维修、更换电机、制动装置维修等较大程度的维修后,须重新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三)电动运输车辆性能不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加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一)各地住建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现场电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要求电动运输车辆在道路内行驶,将“电动运输车辆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的违规行为列为检查重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第一时间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地电动运输车辆使用情况的抽查,发现存在车辆隐患和使用隐患的,督促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改,对不合格车辆立即组织退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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