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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自救器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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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应急发〔2023〕266 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30生效日期:2023-06-30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保障煤矿入井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煤矿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人员伤亡,提高井下人员自救、互救能力,为煤矿安全生产、全员自主保安夯实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煤矿必须确保每名入井人员每次下井携带符合矿用安全标准的自救器,并按规定设置自救器补给站。

  二、各煤矿要加强正确使用自救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要建立培训台账,并保证每一位入井人员真正动手操作自救器,以防止自救器培训流于形式,确保每位入井人员能够正确熟练地佩戴和使用自救器,实现 30 秒内盲戴。

  三、经过培训的入井人员自救器盲戴时间超过30秒的,不得入井作业。各煤矿每班必须对入井人员盲戴自救器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四、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敲、打、撞击自救器,避免自救器与硬物碰撞、掉落造成损坏,严禁乱扔乱放。

  五、在发生瓦斯事故、煤尘爆炸和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屏住呼吸就地卧倒(在发生爆炸事故时要背向冲击波方向),在 30 秒内戴好自救器,恢复正常呼吸后迅速撤至安全地点直至地面,严禁因佩戴不舒服中途脱掉自救器。各煤矿每年在组织相应灾害应急演练时,将 30 秒盲戴自救器作为演练内容。

  六、各煤矿要加强自救器的维护管理。自救器使用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出厂日期、使用日期、编号等信息,对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处理。入井人员每次下井前、出井后,必须对自救器外观进行检查,发现自救器损坏、封条开启或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严禁下井使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以上要求作为日常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煤矿入井人员 30 秒盲戴自救器情况要逢检必抽,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各市应急管理局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县级应急管理局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抓好督促落实。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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