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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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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23〕23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12生效日期:2023-06-1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系统治理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 “两个先行”和打造生态文明高地,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报废机动车高效回收、绿色精细拆解和高值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整治目标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以下简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污染问题,精准、科学、依法实施全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推动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能布局均衡化、生产经营规模化、工艺流程自动化、污染排放清洁化、拆解产物资源化、拆解作业规范化、报废注销数字化、联动监管常态化,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任务

  (一)引导产能布局均衡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企业低水平重复投资、恶性竞争、产能过剩问题,各设区市要开展报废机动车总量和拆解能力摸底排查,掌握行业规模及拆解能力基本情况。围绕“空间布局均衡、能力设置合理”目标,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拆解产能和行业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地方投资立项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新(改、扩)建项目准入把关。要进一步完善回收拆解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测,适时发布产能预警信息,引导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生产经营规模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低、小、散”、行业集中度不高等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浙商务联发〔202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加强回收拆解企业场地条件、装备水平和技术条件等资质认定把关。鼓励规模大、技术强的回收拆解企业跨区域拓展回收服务范围,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回收拆解行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鼓励工艺流程自动化。针对拆解工艺主要依靠“人工+机械辅助”的传统拆解方式问题,各地要依据《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优化自动化工艺流程设计,新改建龙门剪、解体机等作业生产线,全面提升报废机动车拆解自动化水平和精细化程度。(省商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四)实现污染排放清洁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固废露天堆放、“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厂容厂貌较差,污染防治工作粗放等问题,各地要督促回收拆解企业落实《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有关拆解污染防治要求,设置符合要求的拆解产物堆放场所,严防露天堆放;严格落实拆解过程中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水、废气排放以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监测,依法贮存和处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参与)

  (五)促进拆解产物资源化。针对拆解材料利用精细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各地要督促拆解企业做好可利用零部件拆卸管理,做好精细拆解,对拆解中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塑料、橡胶、玻璃等进行末端分选,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与下游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回用件高效流通,促进资源高效再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应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拆解作业规范化。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内普遍存在拆解流程模糊、分工区域不明、拆解作业粗放等问题,各地要指导企业在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过程中加强落实《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关于回收技术、拆解技术、贮存技术,以及安全环保要求等规定。拆解作业前彻底回收发动机油、制冷剂等《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的气体和液体,进一步提升和规范拆解作业能力,深化行业企业软硬件改造提升。(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报废注销数字化。推动整合优化“车辆注销一件事”应用场景,推进部门数据共享,将车辆报废申请、回收企业选择、车辆注销登记等服务集成到“浙里办”客户端,实现车辆报废注销全流程“掌上办”。(省公安厅牵头,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参与)

  (八)促进联动监管常态化。各级生态环境、商务、发展改革、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会商机制,加强回收拆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研究部署行业发展、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各市要强化回收拆解行业多部门联合督导执法机制,重点打击非法拆解、超标排污、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3年7月中旬前)。各设区市对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做好企业规模、拆解能力、实际经营情况等摸底排查。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特点和实际,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对象和整治措施,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二)整治实施阶段(2023年7月下旬至11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分阶段组织全面排查、引导自行清理和实施分类处置。根据举报线索等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零配件等行为,整治行业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行为,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要指导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整治标准开展整治提升,省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导帮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2月)。各设区市对照方案内容,逐个验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并将整治成果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通过验收企业进行复核。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依据《实施办法》要求突出回收流通、拆解作业、再制造再利用等三个环节,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合理规划拆解产能和行业布局,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等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进行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经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规范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相关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组织协调。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要牵头抓总,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抓好本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重点工作。各设区市要成立专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实现线索互通,对涉及多部门、跨领域的问题,要实行管理联抓、问题联治、信息联通,加强横向协调和纵向对接,强化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督察考核。各地要对照《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暂行)》(见附件),严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进展评估和验收。省生态环境厅将各地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污染整治情况,作为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年度考核,并通过省委“七张问题清单”正反两类典型案例,进行跟踪问效。

  (四)强化帮扶引导。各地要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指导帮扶和宣传引导,聚焦企业需求,精准协调帮扶,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技术难题。借助各类媒体,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关心、理解和支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暂行)

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暂行)


序号

内容

具体要求

1

设施设备要求

企业应具备以下一般拆解设备:

室内或有防雨顶棚的拆解处理平台;

车架(车身)剪断、切割设备或压扁设备,不得仅以氧割设备代替。

企业还应具备以下一般拆解设备:

车辆称重设备;起重、运输或专用拖车等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气动拆解工具。

▲Ⅰ-Ⅱ档地区的企业应具备以下高效拆解设施设备:精细拆解平台及相应的设备工装;解体机或拆解线等拆解设备;大型高效剪断、切割设备;集中高效废液回收设备。

2

水污染排放要求

加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做好厂区地面防渗措施。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厂区收集的初期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等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大气污染排放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厂区及易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集尘措施,拆解过程产生的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污染物等做到达标排放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行分类回收,并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不应直接排放。涉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所列的废制冷剂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不应混入危险废物,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禁露天堆放,不应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列明的危险废物应加强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噪声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破碎机、分选机、风机等机械设备,应采用合理的降噪、减噪措施,减小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健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包括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演练等。

人员环保培训要求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环境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3

精细化拆解要求

做好可利用零部件拆卸管理,对拆解中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塑料、橡胶、玻璃等进行末端分选。

回收利用要求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实现镍、钴、锂等有色金属有效回收利用。

4

拆解作业要求

报废机动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回收下列气体及液体:石油基油(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齿轮箱油、动力转向油、制动液等)、液态合成润滑剂、冷却液、挡风玻璃清洗液、制冷剂等,并使用专用容器回收贮存。电动汽车应采用防静电设备彻底抽排制冷剂,并用专用容器回收储存,避免电解质和有机溶剂泄漏。

应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规范管理要求

落实《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关于拆解技术、回收技术、贮存技术、安全、环保等强制要求。

企业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操作规范,并定期维护、更新。

5

数字化管理要求

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建设完备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应用覆盖生产经营全流程,场所应设置全覆盖的电子监控,实时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过程,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应低于1年。同时实现固废危废管理、拆解产物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等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数字化。


  说明:1.标▲为推荐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照执行;其余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基本要求。 2. 地区类型:Ⅰ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500万辆(含)以上地区;Ⅱ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200万(含)-500万辆地区;Ⅲ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100万(含)-200万辆地区;Ⅳ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50万(含)-100万辆地区;Ⅴ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20万(含)-50万辆地区;Ⅵ档地区为年机动车保有量20万辆以下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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