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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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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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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09生效日期:2023-06-09

各区(新区、深汕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各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工作有序开展,方便广大机构及考生做好考试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下半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及类别

  (一)考试对象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试类别

  1.初训: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换证: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持证人员。换证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考试申请。

  二、考试科目及标准

  (一)考试科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只设理论知识考试一个科目,采取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均为标准化题型,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由考试机构安排补考一次。

  (二)考试标准

  考试统一实行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和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4)。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报名

  考生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在完成培训相关课程(学时)后,由各培训机构在报考截止日期前通过“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提交报名申请。

  (二)准考证打印

  考生收到培训机构或手机短信通知后,可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专题-考试查询”栏目,自助打印准考证。考生需按照准考证上的指引,按时参加考试。

  (三)考期安排


  请各培训机构及考生严格按照考期安排报名考试,其中“全市报考截止日期”指培训机构提交报名申请的截止日期,如遇节假日则截止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

  四、证书颁发

  (一)证书查询和电子证书打印

  考试合格人员可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www.mem.gov.cn),从“查询服务”栏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或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按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后,下载打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实体证书颁发

  考试合格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按需申请颁发实体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各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做好考试宣传工作,督促本辖区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后考试,确保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00%持证上岗。

  (二)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三)各培训机构要严格审核参加培训人员的条件,在开班培训前需将招生明细及培训开班计划向辖区应急管理局、考试机构报备,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内容和学时等组织实施培训,要严格考勤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培训档案,合理安排好培训班的各项工作。

  (四)深圳市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创新园502-505A,咨询电话:0755-23481891。

  (五)如遇特殊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调整考试安排,具体调整安排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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