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应急管理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4月19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5月8日全省非煤矿山重点重要时段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视频会精神、5月18日全国矿山防治水工作现场会精神以及对汛期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着力防范化解汛期水害风险隐患,坚决防止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现就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水害防治、安全度汛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保持清醒警醒,自觉强化安全责任
(一)深刻吸取国内事故教训。水害事故破坏性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2020年以来,全国水害事故分别占重特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1.7%和36.3%。各级要认真吸取近年来省内外淹井、透水事故教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结合推进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露天矿山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等重点工作任务,抓紧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水害全覆盖检查排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二)充分认清我省水害危害。据预测,今年我省降雨量较去年有所增大,灾害性暴雨、洪水可能增多,黄河流域出现较大洪水可能性大,长江流域暴雨洪水高值高频,中小河流、山谷沟壑致灾洪水可能频发,崩塌、滑坡、冲沟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严重,如事前预防不细不实,现场管控松懈缺失,极易引发矿山事故灾难。各级绝不能盲目乐观、心存侥幸,不能大而化之,放松工作。
(三)压紧压实各级安全责任。各地各企业必须牢固树立防大汛、防大洪、抢大险、救大灾意识,压实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非煤矿山企业防汛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包保责任,包保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带头下一次矿井、爬一次尾矿库排洪涵洞,查清水害,督促企业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落实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制度,防患于未然。
二、全面排查隐患,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各级要牢固树立“水害可防可控”的理念,强化事前有效预防,牢牢把握并落实好汛期防治水工作“责任到位、专业过硬、地质清楚、治理有效、应急得力”的基本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方面。结合推进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开展全面排查检查。要把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作为重点排查防范对象,加强动态监管、抽查检查。一是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截排水沟以及周边高陡山体情况,发现边坡出现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加大或贯通等现象,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落实工程治理措施。二是对因超挖形成的高陡边坡,要督促企业抓紧采取“削坡”等治理措施。小型露天采石场不严格执行分层分台阶开采、掏采或“一面墙”开采的,先停止生产,推动整合提升、取缔关闭。三是现状高度超200米及以上未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位置选择不合理,以及现状边坡1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排土场未完成边坡稳定性分析的,一律停产整改。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方面。各级要盯紧“老空水”“顶板水”“底板水”“地表水”的排查治理,坚决做到“三防”:一是严防漫井淹井,受最高历史洪水位、水体、浸润基准面影响的矿山,必须落实“堵、探、防”措施。严禁相邻矿井井下贯通,严禁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二是严防涌水透水,全面排查矿区废弃矿井、露天废弃采场、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高风险积水区。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必须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三是严防坍塌冒顶,严格井下顶板管理,全面排查井上塌陷区,全面清理井上废石废料堆场,及时排查治理周边高陡边坡山体,严防泥石流冲击矿井。存在地表采动裂缝和塌陷坑的,必须先填实到位再开工。
(三)尾矿库方面。严格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应急〔2023〕197号)要求执行。
三、加强监测预警,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一)强化预案演练。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细化落实汛期安全责任,“一矿一策”制定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完善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机制,主要负责人要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权力。要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教育培训。要针对透水、淹井、滑坡、溃坝等风险,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要坚持政府牵头,组织企地开展联合应急演练,补齐短板,完善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值班值守。非煤矿山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滚动会商研判,联合开展汛期极端天气安全预警。值班值守人员要及时掌握天气变化,通过微信、电话第一时间预报预警,极端天气逐矿调度停产撤人情况。要采取汛前检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风险隐患的方式,通过警示、提示、督办等多种手段,压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遇暴雨等极端天气,落实每日“零报告”制度,特殊情况及时报告。非煤矿山企业要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安排专人不间断观测降雨、排水、涌水情况,监测监控矿区周边、作业现场、尾矿库重点部位,橙色、红色天气预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三)提高监控手段。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抓紧推进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感知数据联网并网工作,并确保稳定运行。5月底前,地下矿山必须将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安全感知数据和现状边坡超200米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监控数据接入省、部级监测预警平台。已复工复产矿山未按要求接入、已联网尾矿库不能保证正常在线运行的,一律停产整改。
四、严格执法检查,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汛期执法检查力度,增加对最高历史洪水位1米以下、江河湖泊水体以下、浸润基准面以下开采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和“头顶库”“无主库”“长停库”“技改库”“新建库”的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健全直达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叫应”机制,确保预警信息“点对点”发送至受影响的矿山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斗争精神,对汛期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搞形式走过场、拒不执行撤人指令、值班值守人员“脱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依纪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对不及时停产撤人或隐患未消除擅自恢复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瞒报事故等行为,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武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