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省驻各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扎实推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落地落实落细,加强全省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23年年底,基本形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
二、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
(一)落实监管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全省自行监测监管工作,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作为检查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每年组织对各市监督检查情况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情况开展抽查互查,负责对市级开展帮扶指导,总结经验做法并在全省推广。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组织对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自行监测制度落实情况、自行监测报告、采样分析记录、仪器使用记录、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情况、调试检测报告、校准校验记录、数据标记证明以及相关原始记录等资料,依法依规查处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晰监管职责。监测部门负责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和环境执法机构。排污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根据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合规性核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环境统计部门负责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所属行业、主要排放口、主要控制指标等基础信息;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规定的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水、大气环境管理部门参与审核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并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和监测部门。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超标排放、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三)强化信用评价。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托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平台,制定完善评价办法,对在省内开展服务的运维服务机构进行赋分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为企业委托运维服务机构提供参考,用信息评价倒逼运维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四)依法依规查处。对于检查发现自行监测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或通过“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发现存在疑似问题的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单独或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机构监测活动过程、样品保存、分析化验等环节开展检查,将已查实的弄虚作假线索移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于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企业,要及时开展比对监测,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服务机构监管,强化运维质控检查。
三、优化执法监测管理机制
(五)适时开展执法监测。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执法需求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尤其应加强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运行管理粗放、治理技术不稳定排污单位的执法监测,加大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测,加强对各市执法监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持续强化执法监测能力。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者资质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承担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任务的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开展执法监测。环境执法机构委托开展执法监测时,对监测同步证据收集和监测数据使用合规性负责,监测机构(含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健全联动监管机制
(七)明确责任分工。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加快完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厘清各自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完善县区级“局队合一、监测支撑”监测执法垂直管理模式。
(八)实施闭环管理。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各环节协调配合,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执法调查、依法处罚、信息公开等管理措施,构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问题销号执法监管联动机制。按照《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监控机构发现日均值超标、数据异常等可以初步认定涉嫌违法的,要及时推送执法机构开展现场调查。
五、监测设备不规范运行情形认定
(九)认定不规范运行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应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十)打击违法行为。加大打击监测造假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偷排偷放、弄虚作假等恶意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特别是针对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运维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或移交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六、强化支撑保障
(十一)加强平台支撑。督促持证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持续推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重点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自行监测数据校核、综合分析,充分发挥远程监督帮扶和非现场监管作用,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
(十二)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山东省固定污染源监测专家库,发挥专家专业优势,指导全省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加强地方特征行业现场监测、自行监测执法检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培训,综合运用案例解析、现场教学等方式提升培训实效,每年至少组织一期固定污染源监测培训。
(十三)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公众,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