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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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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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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政〔2023〕12号

颁布部门:海南州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3-27生效日期:2023-03-27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7日

海南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弥补林草长、河湖长制和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短板和盲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根据举报内容分类后,转办至相应的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应当调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及时向转办线索的生态环境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职能部门,是指州、县自然资源、农牧、水利、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住房与城乡建设、发改、公安、工信、绿色管委会等涉及环境保护部门。
  上述部门应当按照《海南州州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及奖励

  第八条 举报可通过信函、来访、电话、微信、微博、官网等渠道或者现场陈述等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海南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
  (二)网络举报: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或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等;
  (三)来信来访举报:州、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信访工作的机构。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九条 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奖励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十条 举报后获得奖励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举报对象明确、地址详细准确,有条件的应当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过;
  (三)新闻媒体未曾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举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损害程度,将奖励金额分为5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四个档次。
  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给予举报人相应档次的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纳入本办法的,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奖励档次,对比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者内容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整改期限内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人为各级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服务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
  (五)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四条  多人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者;
  多人联合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人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额予以奖励;
  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结案,被举报者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五条 在案件办理完成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15个工作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交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或刑事判决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电话、微信、电子邮箱、微博、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查处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有效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及保障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办理或者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普通举报事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保障。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州生态环境局、海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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