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建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依法行政,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切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不重视规划、设施建设滞后、设施维护运营管理不规范、乱接乱排现象严重、监管不到位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各地立法实践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城镇水污染防治、内涝灾害防治和公共安全,关系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长远健康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推进行业管理法制化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大《条例》宣传力度
各地要尽快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是及时汇报。要及时向地方政府领导,特别是行业主管领导进行汇报,进一步争取各级领导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做好交流沟通。要与《条例》涉及的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等有关部门主动沟通,依法明晰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要紧密结合“六五”普法,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各类媒体,面向行业从业人员及全社会进行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条例》,特别是《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重点强化对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与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密切相关行业的宣传。四是加强学习和培训。要组织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维护运营单位从业人员等,深入学习和领会《条例》,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行业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
三、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和制度
一是要尽快梳理有关现行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修订计划,及时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与《条例》相冲突的内容。二是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措施,完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即排水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等;三是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管理模式和制度措施,完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切实将《条例》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
一是提升监督管理能力。各地要加强有关机构能力建设,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不断提升专业素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二是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大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力度。同时,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增加管理环节;实行联合执法的地区,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界定执法边界。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条例》贯彻实施方案。我部将适时组织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