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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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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安监〔2013〕9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2-17生效日期:2023-02-17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安全培训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安全监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7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是指湖南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后,由省、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资格考试。

  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原则。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设置工作,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范围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州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数据交换标准上传有关数据至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全国信息共享和查询。全省各级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统一使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和发证管理。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安全技术中心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市州安全监管局成立或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市州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按照教考分离原则,考试机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试点,考试点设置后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管理职责:
  (一)组织审定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组织审定全省考核标准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省级题库;
  (三)组织审定全省考试机构有关标准和考试点认定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省考试机构工作,组织考务人员业务培训;
  (五)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六)监督、指导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收费工作;
  (七)依法查处考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举报事项;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职责:
  (一)起草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程序和制度;
  (二)起草市州考试机构、考试点有关标准;
  (三)起草全省考核标准和开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省题库;
  (四)指导全省考试点日常工作;
  (五)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考试系统(管理软件、数据库、机房)建设、管理维护及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六)受委托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并依法处理考试中的舞弊等违纪行为;
  (七)承担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八)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州安全监管局管理职责:
  (一)组织审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制度;
  (二)协助做好本地区考试点的认定工作;
  (三)监督管理所属考试机构工作;
  (四)监督管理、检查指导所属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
  (五)监督、指导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收费工作;
  (六)依法查处本地区所属考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举报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州考试机构职责:
  (一)起草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程序和制度;
  (二)指导本地区考试点日常工作;
  (三)承担本地区考试系统(管理软件、数据库、机房)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受委托组织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并依法处理考试中的舞弊等违纪行为;
  (五)协助做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市州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试点职责:
  (一)负责考生报名及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二)负责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承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
  (四)协助做好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试 题

  第十三条 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考试题库包括国家题库、省题库。国家已建立题库的,按照规定比例使用国家题库;国家尚未建立题库的,使用省题库。

  第十四条 省题库由省安全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和维护,并按照规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综合能力考试;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六条 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理论考试在各考试点进行,未设立考试点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到就近考试点联系考试。

  第十七条 综合能力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由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综合能力考试采取面试或书面答辩等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在考核发证机关认定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满分均为100分,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及格标准为合格。考试不及格的可在成绩公布后60日内申请免费参加补考1次,逾期视为放弃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应重新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九条 考试点应根据考试任务,按考核发证权限和有关要求向考试机构报送考试申请。

  第二十条 省、市考试机构接到考试申请后,确定考试时间、制作准考证,准考证由考生组织单位印发考生。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场经监考人员核查身份无误后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承担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要安排专人对理论考试进行现场监考和远程视频监控;安排考评员对综合能力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考核评审。考核发证部门要安排专人对理论考试、综合能力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进行巡考。

  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考员、考评员和巡考员应分别配戴省安全监管局制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员证》、《湖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评员证》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巡考员证》。

  第二十四条 考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考核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严格履行检查职责让不具备考试资格人员参加考试的;
  (二)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致使考场混乱的;
  (三)参与作弊的;
  (四)考评员不按照大纲规定考核评审的;
  (五)其他不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实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员或考评员报考试机构给予当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取消其补考资格:
  (一)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考务人员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审核发证

  第二十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由本人或受委托单位按规定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办证材料,申请办理相应资格证书。
  中央在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省安全监管局直管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办理相应资格证书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其他人员申请办理相应资格证书向所在市州安全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市州安全监管局受理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资料,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初审后通过发证软件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和电子盖章,电子盖章后市州安全监管局通过发证软件制作和发放证件。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许可纸质档案的管理和保存。

  第三十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文件规定实行收费。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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