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深入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全面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北省2023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2日
河北省2023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安排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2023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督查执法,不断提高施工扬尘防治管理水平,推动建筑施工扬尘达标排放。
二、主要任务
县城及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并保持地面整洁;规范设置公示牌、周边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渣土车车厢封闭严密,冲洗干净;土石方作业和清扫时落实洒水和喷雾降尘、抑尘措施;工程主体作业层采取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措施;土方和物料等采取遮盖堆放,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防尘网应保持完整无损,并采取防风加固措施;施工层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施工现场设置垃圾临时存放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线性市政基础设施作业时,应分段开挖、分段回填。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全覆盖,监控视频和在线监测数据接入主管部门监控平台,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进行信息登记,严禁未取得信息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3月25日前)。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建立台账,摸清和掌握施工项目底数。制定年度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4月20日前,将专班名单及联系人、工作方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实施阶段(3月25日-12月10日)
一是精准发力,重点突破。以城市建成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拆除工程为重点,突出大风沙尘天气、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时段,严格落实《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督导落实到位。强化土石方开挖、回填等易产生扬尘环节防治措施落实。“退后十”重点城市、雄安新区、张家口和承德市等重点区域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精准管控建筑施工扬尘。积极推送正面清单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施工项目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对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周边和处于建(构)筑物拆除、基坑开挖、绿化及外管网施工阶段,以及屡次发生扬尘监测数据超标问题的建筑工地纳入重点监管,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增加巡查、抽查和暗访频次。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2次监督检查,在重要时段、重点时期进行随机抽查、不定期暗访暗查,并加强线上检查巡查。各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平台加强线上巡查、抽查,督促在建项目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推动建筑工地扬尘达标排放。
(三)总结阶段(12月10日-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经验、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地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安排部署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文明施工要求。各地要鼓励企业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引导大型施工企业、重点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送云观摩项目和推荐现场观摩项目,适时组织开展现场观摩活动,以点带面,提高施工扬尘防治水平。推广和应用先进扬尘防治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扬防治工作的支撑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大对《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图册》的宣传应用力度,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
(四)坚持奖优罚劣。按照“鼓励先进,应纳尽纳”的原则,鼓励和推荐符合相关条件的民生项目、重点项目积极纳入正面清单,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连续超标、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作为监管重点,实施差别化监管,增加检查频次,严重的取消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格。
(五)定期信息报送。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建议)和附件3-5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陈朝晖 0311-87905003
邮 箱:chenzhaohui@hebmail.gov.cn
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表
3.2023年×月份建筑工地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汇总表
4.2023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
5.2023年×月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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