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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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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建建〔2008〕30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8-09-09生效日期:2008-09-09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为强化应急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福建省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闽建建[2004]3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即日起,原《福建省建设系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九月九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建设厅

  2.2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3 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4 施工等单位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工作准备

  3.2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3.3 隐患排查治理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事故处置

  4.3 应急结束

  4.4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

  5.3 事故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运输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7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8.1 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2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以及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工程质量发生安全事故(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以及省建设厅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与同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高效地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建设厅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建设厅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厅领导小组组成及机构设置

  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厅领导

  副组长:分管城市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建筑业、村镇建设的厅领导

  成员:办公室主任、工程建设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建筑业处、城市建设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村镇建设处处长、省质安总站站长、建设监察总队总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领导小组成员未在岗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或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传达省委、省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示,完成省政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事项。

  (2)拟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相关情况。

  (4)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5)为各地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指导各地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6)协调组织跨地区应急增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副主任:厅办公室副主任、建筑业处副处长、质安总站副站长

  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

  2.1.4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处置期间,负责联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省建设工程专家。

  (2)受理事故接报,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厅领导小组报告。

  (3)组织落实厅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厅有关处室或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

  (4)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新闻报道的导向和把关,编发事故简报。

  (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部署和要求,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指导、督促本地区施工等单位建立并实施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2.3 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拟定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指挥、协调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指导、督促当地施工等单位建立并实施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2.4 施工等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企业和项目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企业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工作准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符合本地区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掌握本地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时刻做好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各施工等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2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各施工等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建设工程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3.3 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各施工等单位应经常、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组织整改,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4.1.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1.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省厅接报后立即向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报,并及时将领导做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事故有关情况。

  4.1.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2 事故处置

  (1)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时,事故单位也应全力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2)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力量无法完成自救任务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临近地区请求支援。

  (3)接到较大以上等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后,省建设厅启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派出厅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提出专业性处置建议或意见,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或其它专业部门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 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4.4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

  5.2 事故调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2.1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3 事故处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收集证据。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此外还应建立并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以及安全事故信息网络系统,保证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6.3 应急物资保障

  设区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辖区建设工程应急储备物资、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各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4 运输保障

  当地建设部门的交通运输支援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5 医疗保障

  各施工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要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宣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6.6.2培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行政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6.6.3演练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7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建设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2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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