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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排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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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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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水〔2023〕14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水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2-28生效日期:2023-04-01

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排水户:
  为加强城镇排水户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排水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排水备案管理办法

  珠海市水务局
  2023年2月28日

珠海市排水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排水户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将雨水、污水、产业废水等排入排水设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

  第三条 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生产经营的排水户,符合下列情形的,应申请办理排水备案:
  (一)工业类: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或废水全部外运处理,只排放生活污水的。
  (二)餐饮类: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500m3的。
  (三)医疗卫生类:独立诊所、社康医院、口腔诊所、宠物医院(店)等小型医疗机构,或只排放生活污水的。
  (四)汽车服务类:不提供维修服务的洗车场(店)、加油站。
  (五)洗涤类:
  1.餐具清洗、衣物、针织物等洗涤厂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500m3的;
  2.洗浴、足疗、按摩等保健养生服务和理发、养颜、护肤等美容美体服务场所。
  (六)住宿服务类:
  1.提供餐饮服务且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500m3的;
  2.不提供餐饮服务且季度月平均用水量小于等于1000m3的。
  (七)农贸市场服务类:不提供宰杀服务且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m2的。

  第四条 办理排水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室内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雨污分流。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广东省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三)需要建设预处理设施的,已按照有关规范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第五条 排水户申请办理排水备案,应提交排水备案申请表,并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排水备案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所在地行政(功能)区政务服务窗口申请等方式办理。排水户完成备案后,可获取排水备案回执。

  第七条 排水备案申请表信息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办理排水备案。

  第八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水户备案的办理和监督管理;市政排水设施管养单位协助辖区排水主管部门做好排水备案相关工作。

  第九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备案的,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8年3月31日。

  附表:排水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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