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有限人为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于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琼府办〔2022〕31号)同时废止。
经修订后的管理目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