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一处至十处: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矿安〔2022〕1号)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省应急管理厅合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制定了《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2022年4月6日
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 (矿安[2022]1号 ) 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晋政办发[2020] 45 号) 要求,结合全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确保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治本攻坚的主要内容
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立足“两个根本”,在去年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和今年第一季度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持续深入排查和梳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聚焦以下内容推进治本攻坚:
(一) 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煤矿企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煤矿配齐配强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的煤矿,还应当配备相应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通风 (防突 )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落实。根据煤矿灾害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三)强化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企业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企业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装备的使用:发生紧急情况能及时安全撤离作业人员。
(四)查清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 号 )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特别要查清老空区、断层构造等,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按照“一规程、四细则”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组织对单一煤矿难以查清的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开展普查治理。
(五)强化重大灾害防治。矿井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紧急避险等主要系统稳定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齐全、运行可靠。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符合规定。矿井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 (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 )。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 ( 查全、探清、放净、验准 )。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开展鉴定和评估,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 ( 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 ) 等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动火作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井下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符合有关规定。露天煤矿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
(六)合理部署采掘接续。矿井采掘接续科学合理,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防止出现《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 9 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
(七) 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煤矿企业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定期对辖区煤矿“一矿一册”开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整改销号。
(八)严惩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 (矿安[2021] 124号 ) 明确的 19 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护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私挖乱采、以采代建、待关又采、死灰复燃、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严重违法行为。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技改煤矿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改造;停产整顿煤矿按照要求整改问题隐患; 托管煤矿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严厉打击不按设计施工、假整合假技改、假整顿、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情形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九) 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技术能力、装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可按规定聘用、聘任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严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辖区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制度,确保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对高风险煤矿、待关闭煤矿、停产停工整顿 (整改) 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煤矿,直接监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驻矿盯守、巡查等措施。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复产复工验收。
(十)重赏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和“三违”行为举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都要拓宽举报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企业内部职工通过 12350 举报热线、专用信箱或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吹哨人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对举报重大风险隐患或举报违法违约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十一)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明确任务措施(2022年4月)。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煤矿监察执法处室、各煤矿企业要在第一季度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据本方案制定本级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研究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将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二)推进治本攻坚(2022年5月至10月)。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煤矿监察执法处室、各煤矿企业逐项对照治本攻坚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并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推动各项治本攻坚任务逐项清零。
(三)开展总结评估 (2022年11月至12月)。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煤矿监察执法处室各煤矿企业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对未能按期完成的任务措施,要分析原因、完善措施、限期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停产整改。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将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工作落实。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煤矿监察执法处室、各煤矿企业要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理解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立足“两个根本”,以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根源性问题为着力点,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带头分析查找问题,带头研究目标任务,带头推动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压实任务责任,对表自查自政。按照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022 年巩固提升总要求,坚持“已有成效的巩固提升、已经破题的深入攻坚、没有破题的重点突破”总思路,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煤矿监察执法处室要督促煤矿企业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 [2017]6 号)中井工煤矿 221 项、露天煤矿 165 项安全自检表,分别于 4、7、10 月底前完成三次自查,依据自查情况动态确定各煤矿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对排查不深入、攻坚任务不明确、治理措施不具体的要责令重新开展,并进行追责问责。
(三)强化源头治理,有效解决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存在重大灾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停产缓采,积极引导退出;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上找原因,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管理上找原因,建章立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对煤矿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对涉及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等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实现“两个根本”
(四)建立保障机制,强化督导检查。各级要借鉴 《全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实施方案》中“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考核、一追溯”保障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采取“四不两直”和“明察暗访”等强化工作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推动治本攻坚任务措施落实,对治本攻坚工作开展不扎实、走过场的予以约谈、曝光、通报批评。对于发现有企业自查自改敷衍了事的、借整改之名行生产建设之实的、以保供名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拖延整改的,以及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予以问责处理。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对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营造良好氛围,发动大众参与。各级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进行广泛宣传,要积极发掘先进典型,通过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措施,大力宣传各地治本攻坚新举措、新成效,以点带面,推动治本攻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要引导职工大众积极参与治本攻坚,鼓励人民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对举报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组织生产建设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可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 试行)》予以奖励。
(六) 认真总结分析,做好信息报送。请各市应急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 10 日前报送上月“两个清单”于 5月10 日、8 月 10日和 11 月 10 日前分三次集中报送所属煤矿自检表,并分别于7月25 日和 10 月 25 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进展情况 (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确定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情况、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意见建议等 ),12 月 20 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省应急厅联系人: 乔程
联系电话: 0351-6819762 ( 兼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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