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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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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12-29生效日期:2023-03-01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2年12月29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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