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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排放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排放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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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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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环办发〔2022〕58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1-08生效日期:2022-11-0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74号公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国家将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及其《修改单》中的第四阶段相关要求(以下简称《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引导。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各地要在前期国家标准宣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实施事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影响力,引导机械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和施工工地积极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助力改善空气质量。

  二、主动对接帮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和销售企业指导帮扶,确保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达到要求,采取措施保证生产一致性,并对新生产机械(柴油机)进行达标自查;销售企业销售的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生产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应当按照《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在产品出厂前,安装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系统并联网。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要求产品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按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信息编码和进出施工工地登记,对使用超标排放机械及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违规机械的,依法予以查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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