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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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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建质安〔2022〕16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2-08-22生效日期:2022-08-22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2022年8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入库登记、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和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等相关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顶升过程操作方法、顶升计划和安全措施等。顶升(包括附着、加节)过程技术复杂、难度大的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管理。安(拆)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要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卸过程中,安(拆)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现场全过程组织安(拆)活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安(拆)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安装、拆卸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严禁以租代管。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制止。塔吊作业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作业或通过。要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安全交底和维护保养制度,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要加强停工期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做好封闭管理和卫门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停机管理,断电并防止工人擅自操作、攀爬,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顶升过程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包括附着、加节)的,安(拆)单位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安(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顶升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安(拆)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顶升过程要重点防止套架滑落,顶升前加强对液压系统检查,空运转若干次确保油缸顶升体系无异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配置到位。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及顶升(包括附着、加节)作业,安(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4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塔式起重机司机1人,建筑电工1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及附着和加节作业,安(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升降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施工升降机司机1人,建筑电工1人。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作。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起重机械检测自动生成报告功能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286号)要求,运用“省安管系统”,做好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自动生成报告功能使用工作,并在系统中提交相关检验检测结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检验机构通过在系统中填写符合项和不符合项的方式自动完成检验报告流程。对系统中长期无检验数据的检验机构,我厅将通报批评,同时系统自动提醒使用单位慎重选择此检验机构,并适时开展动态核查,如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系统将暂停其账号使用。

  三、迅速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要求,迅速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安拆、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拆卸(附着、加降节)、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尽职履责,根据《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详见附件)迅速开展企业自查工作,重点排查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未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批等程序不符合规定,起重机械基础、附着装置、安全装置等不符合说明书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检验检测过程粗检、漏检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抽检,对自查自纠开展不力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逾期不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要提请我厅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市场信用惩戒。

  四、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要求,我厅已对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塔机倾覆事故进行网上通报,并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在“省安管系统”中锁定倾覆事故的塔机,该设备不得继续出租、使用,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后,设备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应办理注销手续。二是对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曝光(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提醒施工企业慎重使用该单位其它设备,慎重选择该单位作为设备安拆单位;提醒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安全监管。三是曝光期间设备产权单位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信息核查和安全状况核查(抽查不少于5台,相关检测检验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如发现多台设备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购机发票等产权信息上弄虚作假,将对该产权单位实施半年以上停业整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核查情况请于9月10日前上报我厅。四是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31号)要求,及“8·20”事故后续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人员,按上限暂扣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核查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复工复产。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22日

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

  (一)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安装拆卸(含附着、加节顶升,下同)作业委托给不具有相应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二)未重新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包含附着、加节顶升作业内容)合同的,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变更原安装拆卸单位。

  (三)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考虑作业条件实际,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违规作业,或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不按审批通过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实施。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加节顶升)作业进行验收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五)未通过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系统等有效渠道审核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六)未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查验确认,并形成进场查验记录的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构配件(包括分批进场的标准节、附着等)及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准进场使用。

  (七)安装拆卸单位未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内容与施工作业条件、专项方案不符的,或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签字确认的,或存在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装(特别是附着、加节顶升、拆卸阶段)作业需要的,不准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八)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准出租: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或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或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擅自拼装设备。

  (九)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或不按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进行保养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十)凡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以下工况的,不准投入使用:

  1.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基础,或未做各项隐蔽验收,或安放在地下室顶板(或一般楼面)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设计复核加固方案和承载力计算书,或未按加固方案实施的;

  2.安装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的;

  3.主要结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等超过规范要求未及时处理,或主要结构件的磨损、变形、裂纹、锈蚀等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4.被随意调整和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

  5.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6.建筑起重机械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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