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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规范》和《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考核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规范》和《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考核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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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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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园环〔2021〕16号

颁布部门: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05-12生效日期:2021-05-12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的自行运维和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特修订《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规范》和《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考核与补助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规范

            2.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考核与补助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

  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日常运行的技术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自行运维单位为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日常维护、校准校验、比对监测、仪器检修、数据标记、运维记录等方面的要求,运维工作基于本规范所涵盖的内容,但不限于本规范要求的内容。

  鼓励自行运维单位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公司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单位可以把本规范全部或部分运维内容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

  本规范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同时作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自行运维单位和第三方公司运维情况的考核依据。

  1 日运维检查

  1.1 废水日运维检查

  1.1.1 检查室内温湿度;需完成查询日志。

  1.1.2 检查排污口是否正常;检查采样泵采水情况,确保排水管路通畅。

  1.1.3 检查仪器外观、仪器报警状态、仪器状态参数。

  1.1.4 检查数据上传情况、数据采集系统报警信息、数据采集情况。

  1.2 废气日运维检查

  1.2.1 检查室内温湿度。

  1.2.2 检查空气压缩机压力:对于使用氢气钢瓶的,要每天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

  1.2.3 测量数据检查:数据检查应包含大气污染因子与烟气流速、温湿度、氧含量等监测参数。

  1.2.4 检查采样泵流量;检查排水系统、管路冷凝水情况;检查制冷器温度。

  1.2.5 若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流速C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h应至少自动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1.2.6 检查通信线的连接,检查传输设备电源;检查数据上传情况、数据采集系统报警信息、数据采集情况。

  2 周运维检查

  2.1 废水周运维检查

  2.1.1 每7天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进行1次现场维护。

  2.1.2 检查站房卫生状况,站房门窗气密性;检查站房辅助设施(供电系统、通讯系统和空调等);检查监测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2.1.3 若有气体钢瓶,应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2.1.4 检查泵取水情况,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仪器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定期对水泵和过滤网进行清洗。

  2.1.5 检查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管路是否清洁,采样泵、采样桶和留样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留样保存温度是否正常。

  2.1.6 检查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保证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试剂;对于使用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仪器电极填充液是否正常,必要时对电极探头进行清洗。

  2.1.7 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监控中心平台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2.2 废气周运维检查

  2.2.1 检查耗材情况。

  2.2.2 检查仪器辅助设施(除烃装置、氢气发生器等)是否正常运行;检查压缩机排水;检查标气有效期、钢瓶压力;检查排水系统、管路冷凝水情况;检查空气过滤器。

  2.2.3 检查采样探头、管路加热温度,反吹过滤装置,检查阀门。

  2.2.4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每周至少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2.2.5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2周至少校准一次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3 月维护检查

  3.1 废水月运维检查

  3.1.1 每月的现场维护应包括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存储或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站房防雷措施。

  3.1.2 根据相应仪器操作维护说明,检查和保养易损耗件,必要时更换;检查及清洗取样单元、消解单元、检测单元、计量单元等。

  3.1.3 若具备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应根据情况更换蠕动泵管、清洗混合采样瓶等。

  3.1.4 若具备TOC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检查TOC-CODCr转换系数是否适用,必要时进行修正;对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的泵、管、加热炉温度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试剂余量(必要时添加或更换),检查卤素洗涤器、冷凝器水封容器、增湿器,必要时加蒸馏水。

  3.1.5 若具备pH水质自动分析仪,应用酸液清洗一次电极,检查 pH 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校准或更换。

  3.1.6 若具备温度计,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水温比对试验,必要时进行校准或更换。

  3.1.7 若具备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应检查流量计液位传感器高度是否发生变化,检查超声波探头与水面之间是否有干扰测量的物体,对堰体内影响流量计测定的干扰物进行清理。

  3.1.8 若具备管道电磁流量计,应检查管道电磁流量计的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HJ 355-2019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若不满足要求,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3.2废气月运维检查

  3.2.1 查询巡检维护日志;检查耗材情况;查询仪器报警与异常数据记录。

  3.2.2 维护清吹空气保护装置,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空气过滤器、软管等部件;检查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变色情况,变色超过 2/3 时,需立即更换。

  3.2.3 清洗CEMS装置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维护清吹空气保护装置。

  3.2.4 检查采样管路气密性,清洗采样探头、过滤装置、采样泵。

  3.2.5 检查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仪器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积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3.2.6 颗粒物监测仪器校准。

  3.2.7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

  3.2.8 对于使用氢气发生器的,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

  4 季维护检查

  4.1 废水季运维检查

  4.1.1 校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

  4.1.2 根据相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维护说明,检查及更换易损耗件;检查关键零部件可靠性,如计量单元准确性、反应室密封性等,必要时进行更换。

  4.1.3 对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所产生的废液应以专用容器予以回收,并按照GB 18597-2001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回流入污水排放口。

  4.2 废气季运维检查

  4.2.1 对气态污染物监测设备进行全系统校准。

  4.2.2 校验NMHC-CEMS:无自动校准功能的CEMS,需要系统校验;启用自动校准功能的CEMS,每两个季度进行一次系统校验。

  4.2.3 至少每两个季度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NO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4.2.4 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每四个季度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90%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5 故障检修要求

  5.1 在线监测系统需维修的,应在维修前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需停运、拆除、更换、重新运行的,应经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5.2 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3h内赶到现场处理并排除故障,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安装备用仪器监测或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6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监测技术要求参照 HJ 91.1-2019、HJ 397-2007等标准执行。

  5.3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采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3h小时。

  5.4 在线监测仪器经过维修或更换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其维修全部完成并通过校准和比对试验,可由第三方或运行单位自行出具比对检测报告,其中更换的仪器应具备验收报告,确保仪器性能指标满足HJ 355-2019、HJ 75-2017、HJ 1013-2018等标准中的要求。

  5.5 数据采集传输仪或传输线路出现故障导致数据传输异常的,应在3h内修复或更换数采仪,恢复数据传输并能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5.6 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缺失数据按照HJ 356-2019、HJ 75-2017等标准中的要求处理。

  5.7 运行单位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

  6 运行档案与记录

  6.1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的说明书、HJ 353-2019要求的系统安装记录、HJ 354-2019要求的验收记录和仪器的检测报告,以及各类运行记录表格。

  6.2 运行记录应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可从记录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可放置在现场并妥善保存。

  6.3 运行人员在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故障排查与检查维护时,应作好记录。

  6.4 档案需及时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便于及时调取和查阅。排污单位应长期保存生产、治理设施运行及维护台账资料。

  7 数据标记与保存

  数据标记分为事前标记、事中标记和事后标记。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可分别标记。

  7.1 事前标记。排污单位可以事先在企业端上传生产(停产)计划、维护计划、质控校验校准计划等,实现事前标记。

  7.2 事中标记。按照HJ 212-2017,自动监测仪器出现故障、校准、超限、通讯异常、维护、停运等状态时,可以自动进行事中标记。

  7.3 事后标记。当出现工况改变,自动监测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污染物限值等数据异常情形时,排污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核实并标记。

  7.4 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长期保存原始数据。

  8 运维记录填写方法

  8.1 每日现场检查记录通过手机APP填写,软件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统一提供,硬件和网络传输由企业自行解决。

  8.2 现场维护记录通过安卓平板填写,软件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提供,硬件和网络传输由企业自行解决。

  8.3 其它运维记录通过PC端填写,软件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提供,硬件和网络传输由企业自行解决。

  9 其他

  9.1 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9.2 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营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9.3 自动监测设备与污染源排放有关参数应当在监控站房张贴公开,并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登记,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在系统中更新。

  附件2

  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考核与补助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据《苏州工业园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自行运维规范》和《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本办法考核内容由5部分组成:设施日常维护、故障运维时效、质控抽测比对、监督执法情况和环境处罚情况。

  设施日常维护:系统基础信息完整率、每日巡检、运维频次达标率、数据达标率、数据完整率、比对监测情况、标气校准情况等。

  故障运维时效:收到故障信息到达现场时间、故障维修时间、故障产生频次等。

  质控抽测比对:现场检查的质控样抽测合格率等。

  监督执法情况:督办问题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情况、上级环保部门检查情况。

  环境处罚情况:企业因污染源自动监控受到处罚及其他环保相关处罚情况。

  二、考核方式

  考核内容实行电子化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根据考核内容自动生成考核结果。

  考核先根据考核内容生成设备日常维护考核、故障运维时效考核、质控抽测比对考核、监督执法考核和环境处罚考核,再根据这五个考核项生成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大于等于90分,考核等级为优;考核结果介于80分到90分(包括80分),考核等级为良;考核结果介于60分到80分(包括60分),考核等级为及格;考核结果小于60分,考核等级为不及格。

  三、资金补助

  按“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企业运维费用予以补助,补助依据考核等级。考核等级为优,全额补助;考核等级为良,补助80%;考核等级为及格,补助50%;考核等级为不及格,不补助。

  每台在线仪补助基准初定:流量计、pH计、余氯在线仪等小型仪器补助1000元/年;COD、氨氮等大型废水在线仪补助10000元/年;废气和VOC在线仪补助20000元/年。

  为了便于环保引导资金发放,考核周期从上年度的第四季度开始,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结束。2021年度考核周期从2020年第四季度到2021年第三季度,均按照新办法核算。每年第四季度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大队根据运维考核情况提出运维补助意见,并报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企业发放运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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