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郑政〔2015〕31号

颁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5-06-24生效日期:2015-06-2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5月28日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郑政办〔2022〕49号)的通知废止,自2022年5月28日起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2015年6月24日

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全市卫生计生部门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轻危害;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栺级)、重大(栻级)、较大(栿级)和一般(桇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栺级)

  2.1.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栻级)

  2.2.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栿级)

  2.3.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桇级)

  2.4.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体系

  3.1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发生较大级以上突发事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在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卫生计生的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科技局、工信委、民委(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安监局、交通委、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外侨办、气象局,郑州铁路局,新郑国际机场,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支队,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市红十字会等单位主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物价局: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及时供应。

  市民委(宗教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因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的临时医疗救助。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市人社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市安监局: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灾难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市交通委、郑州铁路局、新郑国际机场: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加快对用于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生产的审批。

  市政府外侨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涉外交涉等相关事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有关资料。

  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建立伤员转运绿色通道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市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3.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主管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各县(市、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市属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

  3.4专家组市卫生计生委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5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

  3.5.1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接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组织、调度网络医院和医疗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救援,落实伤员后送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3.5.2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内救治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按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指令,负责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赴现场参加救护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员。

  3.5.3核辐射和化学中毒处置与医疗救援机构:负责核辐射和化学中毒事故现场调查与医疗救治。

  3.5.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措施,突发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

  3.5.5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预防传染病、化学中毒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3.5.6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事件区域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3.5.7精神卫生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3.6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准备

  4.1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

  4.1.1加强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建设,完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调度制度和程序,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培训和救援装备配置等工作,优化指挥调度通讯信息系统,合理设置急救网点,缩短院前急救半径。

  4.1.2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按项目管理,规范建设,推进全市医疗机构专科救治和综合救治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紧急医疗救援水平。市属医疗机构要加强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

  4.1.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等单位针对各类灾害事故现场卫生救援的特点和需要,组建自然灾害、化学事故、核辐射事故、生物恐怖袭击等现场卫生救援队伍,加强装备和专业训练,承担灾难事故现场的调查与检测。

  4.1.4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好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准备工作。

  4.1.5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组建相关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4.2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救援机构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装备、药品、试剂等物资管理制度,指定主管领导和使用保管人员,做好仓储、培训、技术管理及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应急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各医疗卫生救援队要建立快速联络、集结机制,确保召之即来,迅速到位。

  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5.1信息接警和报告

  5.1.1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县(市、区)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要初步了解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在判断属于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后

  30分钟内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1.2全市各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1.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或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要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5.1.4市卫生计生委接到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有关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如属较大(栿级)及以上级别事件,在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市卫生计生委接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110、119、122关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或报告、通报后,如属较大(栿级)及以上事件,在30分钟内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5.2预案启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或通知后,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对事件伤亡和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挥下,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支援。

  5.2.1栺级响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启动栺级响应后,省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挥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2.2栻级响应。省卫生计生委启动栻级响应后,在省卫生计生委指挥下,我市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立即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处理情况,根据救援需要,请求省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

  5.2.3栿级响应。市卫生计生委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5.2.4桇级响应。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置情况。

  5.2.5桇级以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响应。⑴对造成人员伤亡1人以上、9人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事件有关的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病人转运和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事件信息、伤病员救治情况等。⑵重大公共活动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承担全市重大公共活动的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职能,按照市人民政府及重大公共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紧急医疗救援及有关医疗机构做好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准备、现场待命和救援实施工作。

  5.3县(市、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区(含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和火车站地区,上街区除外)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负责,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报告和协助配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行动。各县(市)、上街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能。根据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对县(市、区)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5.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4.1现场医疗救援的调度和指挥。(1)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呼救电话后,按照“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调度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急救人员及车辆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级别调动相应的救护车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同时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2)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主动担负现场早期医疗救治任务,并协助指挥。待卫生计生行政领导到达后,最高职称医师主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伤病员的伤情并移交指挥权。(3)到达现场的最高卫生计生行政领导可根据实际救援工作的需要,报经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5.4.2现场抢救。(1)各级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治专家、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2)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尽快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组织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在手腕(脚踝)上绑上红、黄、绿、黑标志带对危重、重症、轻伤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在检伤分类基础上,陆续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先急后缓”的原则,立即救治红色标志伤病员,次优先救治黄色标志伤病员,然后治疗绿色标志伤病员。危重症伤病员必须在进行必要的现场处置后再转送医院。

  5.4.3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科学转运、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并做好以下工作:(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5)将现场伤亡人数、危险程度及伤员转送情况,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

  5.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特别针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调查评估、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卫生处置等工作。

  5.6信息报告和发布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及各县(市、区)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报告、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即时和定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即时报告在事发1小时内,定时报告在每日9时前),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宣布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应急保障

  6.1机构保障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县(市、区)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全市各级各类综合医院急诊科均纳入市紧急医疗救援网络。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枢的职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医疗急救网络的应急救援功能建设,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需要,对全市应急医疗救援资源统一调度,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伤病员的转运、监护和院前急救。

  6.2队伍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3物资保障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并负责协调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

  6.4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县(市、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单位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各县(市、区)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5信息保障市、县(市、区)卫生计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急救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与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6交通保障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 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7.2宣教培训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预案启动格式框架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级别;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2应急救援结束宣布格式突发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联系电话:0371-67178695(工作时间),

  0371-67170999(节假日及休息时间)。综合信息报告由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收集、统计上报。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电话:0371-120。

  8.4预案的制定与修订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8.5预案解释本预案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同地区相关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密市曲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梁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一2026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郑州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