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有关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现就切实加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确特许经营实施和监管主体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责,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明确特许经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燃气管道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提供服务,承担市政管道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抢险抢修责任,坚决杜绝发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圈而不建”的行为。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大对餐饮、大型商业综合体、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巡检、维护力度,依法加快推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安装工作,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发现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应向燃气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拒绝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停止供气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在隐患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供气,切实防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二、严格规范特许经营准入条件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准入条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经营业绩、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单位作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按程序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同时,要积极培育信誉良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燃气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省管道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三、认真开展履约评估工作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每1-2年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履约评估,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的完整性和动态适应性、经营、投资建设发展及规划制定执行、管理能力和行业服务质量、燃气设施建设与改造是否依据专项规划要求执行、重要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安全生产和管理、应急工作及演练、用户投诉处理及满意率调查情况等方面,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或者“不通过”,评估结果“不通过”的,应责令特许经营企业立即整改并跟进督促限期整改到位,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作为特许经营是否延续的重要依据之一。请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属地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企业的履约评估,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评估报告反馈我厅。
四、科学建立特许经营退出机制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据属地人民政府授权,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定期评估、履约担保、违约退出机制等,同时要明确经营者在各个阶段须完成的具体工作量特别是年度建设任务,并根据经济社会和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要求,及时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协商调整完善协议有关内容,对只签订协议而没有上述内容的,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整改完善。要对已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进行全面清理,如经营者不能整改完善或无意进一步投资建设的,应依法解除或收回部分区域燃气特许经营权限。要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特别是管道燃气行业秩序,加快淘汰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严格依法予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燃气管网正常运营和服务的安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强化燃气设施保护
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要压实管道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监护制度,重点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控范围内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日常巡查、问题处置、旁站监督。要严厉查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行为,发挥联合执法惩戒机制作用,依法严肃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