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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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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4-18生效日期:2022-04-18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皖及省属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尽力减少一般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各有关方面要立即作出部署、迅速行动起来,全面推动、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同时,要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统筹协调,既要通过大检查解决一批实实在在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又要防止运动式、“一刀切”检查执法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地要深刻汲取近期各类安全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明确重点内容、任务措施、实施方式,压实各方责任,提出工作要求,立即开展全面深入自查行动。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对于重大风险隐患要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强化协调配合,集中攻坚解决。自查工作贯穿大检查全过程,务求实际效果。

  (二)加强专项督导检查。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推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以及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上海铁路局合肥办事处和民航安徽监管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立即部署开展本行业领域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督促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指导帮助市县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特别要深入研究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法制等深层次矛盾问题,从法律政策层面推动解决,从根上堵住漏洞、消除盲区。

  (三)开展实地督导检查。省安委会将组成8个综合检查组,对各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综合检查,重点检查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和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综合检查于6月底前完成,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反馈各市及有关部门强化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要盯住不放、一督到底。

  (四)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省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单位开展“回头看”,推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加大排查整治和检查力度,对不放心的薄弱地区、部位和环节驻点督导,严防漏管失控的问题发生。

  二、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15条硬措施以及省安委会提出的105条具体工作举措,深入查找、坚决整改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确保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一)各级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等。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主要负责人是否根据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主动协调跨地区、跨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各级安委办运行情况等。

  (三)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是否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等。

  (四)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各地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是否搞“挂名矿长”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等。

  (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是否由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等。

  (七)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是否对东部沿海地区向我省转移的部分传统行业严格安全监管等。

  (八)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省属企业和中央驻皖企业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等。

  (九)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有关部门是否对相关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省属企业和中央驻皖企业在有关人员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

  (十)“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客船渔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否加大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等。

  (十一)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确定市县两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关停的矿山是否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等。

  (十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等。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是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等。

  (十四)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等。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县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是否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检查方案,明确专人牵头负责相关工作,落实落细职责分工,视情况成立工作专班或工作小组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确保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加强问题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针对性配齐配强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加强指导服务,通过大检查真正解决安全问题、提高安全水平。要充分运用座谈交流、重点谈话、突击检查、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方法掌握一手信息、发现真实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方法督促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化责任措施落实,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对安全生产上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问题的,要严查严处、严肃追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集中宣传报道大检查期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注重对重点企业单位的明查暗访,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各市级政府要积极配合省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做好现场检查对接工作,严禁瞒报谎报、弄虚作假。

  (五)加强疫情防控。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安全大检查,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安排,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防疫情风险。检查期间,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切实保障安全。

  (六)加强信息报送。按照工作安排,省安委会综合检查组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反馈大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并按要求形成各阶段工作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梳理汇总进展情况,报国务院安委办及省委、省政府,适时向全省通报有关情况。各市大检查方案和情况以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专项检查方案请于4月2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省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分组安排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省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分组安排

  第一组(合肥市、阜阳市)

  组 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厅1名厅级领导

  副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监管一处1名处级领导

  成 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1人(联络员)、省应急管理厅管一处1人、省消防救援总队1人,专家1-2人

  第二组(滁州市、黄山市)

  组 长:省公安厅1名厅级领导

  副组长:省应急管理厅调查统计处1名处级领导

  成 员:省公安厅1人(联络员)、省应急管理厅调查统计处1人、省消防救援总队1人,专家1-2人

  第三组(淮南市、安庆市)

  组 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名厅级领导

  副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火灾防治处1名处级领导

  成 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人(联络员)、省应急管理厅火灾防治处1人、省消防救援总队1人,专家1-2人

  第四组(池州市、铜陵市)

  组 长:省交通运输厅1名厅级领导

  副组长: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品监管处1名处级领导

  成 员:省交通运输厅1人(联络员)、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品监管处1人、省消防救援总队1人,专家1-2人

  第五组(蚌埠市、亳州市)

  组 长:省自然资源厅1名厅级领导

  副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监管二处1名处级领导

  成 员:省自然资源厅1人(联络员)、省应急管理厅监管二处1人、省消防救援总队1人,专家1-2人

  第六组(宣城市、马鞍山市)

  组 长:省应急管理厅1名厅级领导

  副组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协调处1名处级领导

  成 员:省市场监管局1人、省应急管理厅安全协调处1人(联络员)、省消防救援总队1人,专家1-2人

  第七组(淮北市、宿州市)

  组 长: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1名厅级领导

  副组长: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处1名处级领导

  成 员: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1人(联络员)、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处1人、省消防救援总队1人,专家1-2人

  第八组(芜湖市、六安市)

  组 长:省消防救援总队1名厅级领导

  副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1名处级领导

  成 员:省能源局1人、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1人、省消防救援总队1人(联络员),专家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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