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津环气候〔2022〕13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3-07生效日期:2022-03-07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推进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等要求,现就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天津市重点排放单位共192家(附件1),应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相关工作。其中,139家纳入天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附件1中序号1-139,以下简称“纳入企业”),还应完成碳排放履约相关工作。

  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碳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

  1.碳排放报告编制

  各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编制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2021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详见附件1中标▲企业),除2021年度外,还需编制2019、2020年2个年度的碳排放报告。

  2.监测计划编制

  2021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和已备案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但存在修订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需按照《排放监测计划模板》(详见附件2)制定排放监测计划。

  (二)碳排放报告报送

  各重点排放单位将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于3月31日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

  各区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材料汇总后,于4月6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碳排放核查

  各重点排放单位要积极配合碳核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与核查机构对接,整理归档碳排放有关的生产数据和支撑材料,配合做好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核查,待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材料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复核工作。

  各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将修改完善后的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版),通过核查机构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三、碳排放履约

  (一)配额申请。纳入企业要根据《2021年度配额调整申请方案》(详见附件3)提交配额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以及碳排放报告一并报送,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

  (二)配额核发。2021年度配额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已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定纳入企业2021年度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并将第二批次配额和调整配额一次性发放至企业账户中。

  (三)配额清缴。纳入企业应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配额清缴。

  (四)自愿注销。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配额自愿注销,为我市碳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配合,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材料的报送、核查、履约等相关工作。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严格碳排放数据质量,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编制碳排放报告,保存所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按期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三)为指导做好本次碳排放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建了工作技术团队,并编制了碳排放培训教材,各单位可来电咨询。

  (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任务不在本通知范围内,其具体任务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3.2021年度配额调整申请方案

  2022年3月7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