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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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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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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气候〔2022〕13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3-07生效日期:2022-03-07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推进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和《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规〔2020〕11号)等要求,现就我市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天津市重点排放单位共192家(附件1),应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相关工作。其中,139家纳入天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附件1中序号1-139,以下简称“纳入企业”),还应完成碳排放履约相关工作。

  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碳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

  1.碳排放报告编制

  各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编制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2021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详见附件1中标▲企业),除2021年度外,还需编制2019、2020年2个年度的碳排放报告。

  2.监测计划编制

  2021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和已备案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但存在修订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需按照《排放监测计划模板》(详见附件2)制定排放监测计划。

  (二)碳排放报告报送

  各重点排放单位将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于3月31日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

  各区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材料汇总后,于4月6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碳排放核查

  各重点排放单位要积极配合碳核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与核查机构对接,整理归档碳排放有关的生产数据和支撑材料,配合做好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核查,待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材料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复核工作。

  各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将修改完善后的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版),通过核查机构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三、碳排放履约

  (一)配额申请。纳入企业要根据《2021年度配额调整申请方案》(详见附件3)提交配额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以及碳排放报告一并报送,纸质件待现场核查时提交核查机构查验。

  (二)配额核发。2021年度配额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已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定纳入企业2021年度配额量与应清缴配额量,并将第二批次配额和调整配额一次性发放至企业账户中。

  (三)配额清缴。纳入企业应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配额清缴。

  (四)自愿注销。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配额自愿注销,为我市碳减排做出积极贡献。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配合,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材料的报送、核查、履约等相关工作。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严格碳排放数据质量,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的报告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编制碳排放报告,保存所涉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按期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三)为指导做好本次碳排放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建了工作技术团队,并编制了碳排放培训教材,各单位可来电咨询。

  (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任务不在本通知范围内,其具体任务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3.2021年度配额调整申请方案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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