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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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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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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22〕14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2-01-27生效日期:2022-01-2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为贯彻实施好《条例》,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贯彻实施《条例》总体要求

  贯彻实施好《条例》,对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切实把《条例》贯彻好,实施好。要把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正确处理促进产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大力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依法稳妥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把电动自行车管理这件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实事办实办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依法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非标)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流入市场;严查生产企业无认证生产、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对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行政处罚。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消费者购买或发现非标电动自行车或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电动自行车,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依法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管理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统一号牌式样,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指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登记上牌各项准备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经费保障。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数量进行测算,按照统一号牌式样制作电动自行车号牌,按规定时限开展登记上牌工作;稳妥落实佩戴安全头盔制度,提示群众购置安全头盔;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五、依法严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电力部门要确保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各地要充分发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督促快递、外卖企业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对发现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离;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依法稳妥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非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引导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逐步退出,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处罚。推动示范引领,引导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专用电动自行车,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督促快递、外卖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对配送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购买非标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各地要综合施策,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非标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

  七、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加大投入力度,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现行制度。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规定和要求,将注册登记申领号牌、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停放和充电作为宣传的重点内容,积极营造全民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在销售监管、质量监督抽查、电动自行车登记、路面执法、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实现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打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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