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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化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化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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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委会[2021]2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2-01生效日期:2021-12-01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要求,进一步督促指导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安全生产引领示范作用,现将《强化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强化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本市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示范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指导、考核的中央在沪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各单位所属投资(委托)管理单位(包括全资单位、控股单位、参股派人出任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的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确保责任到位、培训到位、投入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组织本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第五条 根据各单位每年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等变化情况,对本办法适用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总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由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分管工作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规模及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提高运行实效,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季度应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问题难题。会议应有前期工作总结、下一步工作部署、具体工作推进措施等,会议记录完整。

  第十条 细化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各层级、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一岗一责”,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并建立定期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每年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关规定,培训记录应完整、真实。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实施安全风险动态管理。要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从工程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中的新型危险源要加强辨识,强化安全管控措施。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隐患清单,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对一时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措施、责任人、期限、资金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应细化完善管理要求,严格规范审批管理,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 对安全设备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做好台账记录。严禁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第十五条 加强检维修作业风险管控,强化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作业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科学的作业方案,做好承包商和作业人员资质核查等工作;作业中,做好技术交底和现场监护等,检维修工艺、作业人员发生变更,要及时做好记录,工艺变更应重新进行风险辨识,人员变更应重新进行技术交底、培训考核;结束时,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对检维修情况进行安全复核。

  第十六条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投入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应急救援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关键岗位、重要时段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小时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其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应认真推进、深入落实、确保实效,对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 对存在发包、出租事项的,应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要求:
  (一)出租的厂房、场所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核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三)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向承包、承租单位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现场危险源、逃生线路等注意事项作必要的培训或者提示;
  (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并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抽查,指导督促各单位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控能力,筑牢安全防线。

  第二十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事故多发及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组织研讨会、观摩会、现场会等形式,构建学习交流平台,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大安全检查、督导、考核力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规章制度执行到位、过程管控到位;推动所属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工作,积极培育示范岗位、示范企业,推动安全管理能力水平显著提升。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一计划、两报告”工作制度。“一计划”,指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两报告”,指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一)工作计划应聚焦本单位风险防控重点及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形成明确的方案措施、时间节点和阶段目标;
  (二)工作报告应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运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重点专项工作的推进、安全生产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管控情况、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亮点特色等。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督促所属单位在市应急局的“上海市风险隐患双重预防系统”信息模块中,定期填报如下信息:
  (一)每月底,上报当月排查治理隐患信息(含零隐患),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要及时填报隐患整改完成信息,确保隐患动态清零。
  (二)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评估工作,并在系统内进行风险信息的修改或者确认。如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和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重新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管控工作,并完成风险信息更新。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及所属单位在本市所辖生产经营、厂房(场所)出租、施工地(区)域内,发生人员死亡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除按规定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同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及所属单位在本市所辖生产经营、厂房(场所)出租、施工地(区)域内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应将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本单位的整改落实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名称、负责人、组成人员等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及成果、重大问题等信息和事项,及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印发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三十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平时考核、年末现场考核、年度事故控制等事项,确定各单位的年度考核成绩。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及问题清单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书面反馈至各单位,同时抄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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