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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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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

颁布部门: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2-21生效日期:2021-12-21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10月28日经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15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在我市的有效实施,决定对《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消费者自行携带菜篮子或者购物袋,减少塑料、泡沫制品的使用。”;删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中的处罚主体“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处罚主体“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对《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对尚未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城镇供水、农村自备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调整或者取消,由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调整或者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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