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环〔2018〕167号)和《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佛环〔2015〕210号)规范性文件两份,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环〔2018〕167号)和《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佛环〔2015〕210号)规范性文件两份,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