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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转移轨迹追踪管理功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转移轨迹追踪管理功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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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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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环办函〔2021〕335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1-11-02生效日期:2021-11-02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20号)及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关于开展第二批转移轨迹追踪管理功能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21〕101号)要求,我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已优化实现了转移联单各环节实时数据上报。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现计划在全区范围内采用国家危险废物转移监管系统移动端完成转移轨迹追踪管理功能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获取

  运输车辆驾驶员下载系统移动端应用程序,在手机上安装使用,目前仅支持设备为安卓6.0及以上版本用户安装,苹果及其他设备用户暂时无法使用。

  下载地址:https://gfxt.meescc.cn/gfLocationApk/gflocation.apk

  二、操作使用

  (一)该应用程序实时记录并收集运输车辆驾驶员手机的操作日志信息与设备信息、GPS点位信息、图片文件信息等数据,进入程序后,须阅读并同意程序的隐私协议。

  (二)运输车辆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装车完毕,产生单位经办人确认危险废物转移,转移联单实时上传国家系统成功后,驾驶员在应用程序中输入转移联单编号,点击“运输”并输入本机手机号码,程序即会显示联单产生单位、接收单位等信息。

  (三)点击“开始运输”后车辆启运。手机全程须开启网络和定位服务,车辆到达接收单位后,点击“停止”完成轨迹记录。轨迹信息自动上传至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四)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轨迹追踪管理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内容的一部分。各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日常使用,积极组织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运输单位等各方人员配合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林万畅,0771—5773952。

  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轨迹追踪功能使用手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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