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交安委《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陕交安委办〔2021〕66号)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交发〔2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137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治理工作
各市局应及时将此通知传达至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机构和有关单位,督促机构贯彻落实《关于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精神,并提出具体要求。
二、加大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各市局应切实加强对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和全面排查,加大对治理期间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做好案件移交,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联系人:王秋成,电话029-86138920;张凡,电话029-86138655。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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