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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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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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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21〕81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1-09-03生效日期:2021-10-01

  备注:山西省最低薪资标准已执行2023年2月20日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档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进行重新划分。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元。

  三、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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