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对《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作出修改
第六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对《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或者擅自倾倒的,由市、旗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擅自闲置、拆除或者关闭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产生二次污染的,由市、旗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其他条款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名称进行规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