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应急管理局,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保险机构:
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信用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规范、平稳、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诚信履约意识,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共保机构、经纪公司和其他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信用考评范围包括: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投保企业对在常州地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承诺书、共保体协议、保险合同、《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示范项目框架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投保、理赔、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的考评;
(二)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示范项目经纪服务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示范项目经纪服务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履约信用考评遵循公正、科学、全面、渐进和实时性原则,涵盖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服务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建立信用档案、采集应急管理指挥信息系统信息、接受举报投诉等方法途径,定期通报和门户网站公示考评情况。
第五条 履约信用考评实行年度百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针对不同违约项扣除相应分数,按得分进行分级管理。保险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
A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严格履行合同、《框架协议》约定,充分兑现服务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服务质量高。
B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履行合同、《框架协议》约定,兑现服务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服务质量较高。
C级(得分在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尚能勉强遵守合同与《框架协议》约定,基本兑现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一般。
D级(得分在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不履行合同与《框架协议》约定,未兑现服务承诺,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评分为70以下。
E级(得分在60分以下),严重失信。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投保企业可通过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系统、信函、电话、网络等有效途径反馈保险机构履约情况。
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共保体应建立履约考核机制,依据框架协议等文件,开展履约自评或委托第三方考评,并向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上报考评结果和处理意见。
保险经纪服务公司按照服务委托协议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评估规范》(DB3204/T1011-2020),开展专项评估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保险履约信用考评依据。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情况反馈后,及时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属实的,督促相关保险机构整改、跟踪处理并进行履约考评。
第八条 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示范项目承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的,每次扣2分:
(一)首席承保公司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备保险条款及费率机制的;
(二)首席承保公司未按框架协议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及预付赔款的;
(三)未按协议约定分摊投保、理赔、风控服务等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将企业投保、报案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信息录入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
(五)保险机构未按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风控服务项目实施质量考评的。
第九条 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示范项目承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扣5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限制选择责任限额等投保条件的;
(二)为不符合退保条件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退保的;
(三)未按共保体职责分工,合理制定并完成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的;
(四)未按通知要求,应参会人员无故缺席共保体工作例会的;
(五)未执行共保体联席会议决议或未按时完成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的。
第十条 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扣10分:
(一)共保体成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私自承保常州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未纳入共保体的;
(二)承保公司向示范项目范围内的应保企业销售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类似保险产品替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报备的条款及费率宣传、销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四)每个年度为投保企业开展风控服务总体进度低于80%的;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理赔及事故预防服务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刁难企业或应急管理部门的。
第十一条 委托保险经纪服务期限内,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每次扣除相应分值:
(一)无故不参加共保体月度例会或月度工作报告的,每次扣2分;
(二)存在违反经纪服务委托协议,被投保企业、保险机构、应急管理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或部分属实的,每次扣3分;
(三)未按经纪服务委托协议,按时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评估的,每次扣5分;
(四)未及时响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纠纷调解或反馈共保体运行中存在显著问题,安责险制度推行受到影响的,每次扣5分;
(五)因工作失误,导致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组建延误而影响项目推进的,扣10分。
第十二条 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经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确认,履约信用评定可加分奖励,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
(一)参与常州各级应急管理局、银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地方标准创建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创建,并正式发布确认施行的,每一项加5分;
(二)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创新,被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的,每一项加3分。
第十三条 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首席承保公司履约信用评定为C级,取消本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示范项目首席承保资格,由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重新审议确定首席保险公司;其他机构履约信用评定为C级,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责成保险公司提交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成员履约信用评定为D级,取消本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共保体资格,并根据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示范项目招投标结果,以递进方式选择其他保险公司加入共保体。
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履约信用被评定为D级,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不再与该机构续签下一年度经纪服务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履约信用被评定为E级,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常应急〔2020〕34号)规定程序,纳入安全生产信用“惩戒名单”管理,取消本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示范项目共保资格和下轮投保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原《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常安监〔201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