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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已被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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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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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6〕208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6-12-24生效日期:2016-12-2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11月3日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87号)废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冀政办函〔2012〕7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4日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预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事故应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二次伤害。

  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有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领导。

  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动员群众,提高意识。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四)适用范围。

  1.省政府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需省政府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省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负责省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省内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挥工作。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河北能源监管办公室、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及专家组。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各应急救援机构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的接警、事故信息的收集、通报;处置省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在非城镇燃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组织协调、处理被破坏的相关重要设施的修复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事故情况的新闻发布。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为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会同省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救助、安置、避险场所的安排。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河北能源监管办公室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应急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省军区和武警河北省总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调动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危险化学品抢险救援任务。

  (二)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

  由省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及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和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省专家组成员组成。受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行使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救援工作,必要时,经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可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三)技术支持组。

  由专家组、应急时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省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市政府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传达上级指令和报送事故现场信息。

  三、信息报告与预警

  (一)信息报告。

  省安委办统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1-87908255)。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市政府须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省安委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在进行本部门应急处置的同时须立即报告省安委办。

  省安委办对接收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须立即核实,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办,安委办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安委办。

  省安委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并通报有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省安委办接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省安委办、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1.预警信息发布。

  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报,在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与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当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经会商、分析,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可能影响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民众、企事业单位和管辖单位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经省政府确认、由省政府应急办组织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向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出的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受影响区域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须立即组织行政区域民众、单位有序做好避险准备,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接到避险通知后立即展开应急避险行动。

  在向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出预警信息的同时,省安委办应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应急值守。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信息跟踪。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事发地各级政府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省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4.专家咨询。接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省政府。

  5.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启动预警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确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6.应急救援装备调集。启动预警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与事发地市政府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就近征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所需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组织调运。

  7.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启动预警后,省政府应及时了解各级组织准备情况,必要时派出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检查和督导应急准备工作。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采取相应行动。

  四、应急响应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可分为三类: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1)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现场指挥部发出预警,已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由于危险化学品火灾失控蔓延,多装置(车间)连锁起火,重大危险源受到威胁,企业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多人受困,人员无法撤离、疏散等原因,事故发展趋势已有酿成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可能的火灾事故;

  (2)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已发生突发危险化学品火灾恶性事故,通过持续追踪事态信息,经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预测、评估,后续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酿成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火灾事故;

  (3)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发生突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1)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现场指挥部发出预警,已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由于事故失控蔓延,可能引发多装置(车间)、重大危险源等受到威胁有连锁爆炸可能,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多人受困,人员无法撤离、疏散等原因,事故发展趋势已有酿成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可能的爆炸事故;

  (2)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已发生突发危险化学品爆炸恶性事故,通过持续追踪事态信息,经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预测、评估,后续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酿成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爆炸事故;

  (3)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发生了突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

  3.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含人员中毒)。

  (1)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现场指挥部发出预警,已发生的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含人员中毒),由于危险化学品泄漏失控蔓延,事故影响范围内多人受困,人员无法撤离、疏散等原因,事故发展趋势已有酿成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可能的泄漏事故;

  (2)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现场指挥部发出预警,已发生的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含人员中毒),有通过河流、湖泊、大气等途径跨省行政区域蔓延、扩散,酿成跨区域、跨境(省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可能;

  (3)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已发生突发危险化学品泄漏恶性事故,通过持续追踪事态信息,经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预测、评估,后续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酿成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泄漏事故;

  (4)接到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地方政府报告,发生了突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响应分级。

  1.事故分级。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

  (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等。

  2.响应分级。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应急响应分为4级。

  (1)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并向市安委办报告;

  (2)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向省安委办报告;

  (3)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省级)并向国务院安委办报告;

  (4)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省级)并向国务院安委办报告,请求国家启动国家级有关应急预案。

  各市、县(市、区)在编制本级政府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要依据本预案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预案的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分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要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三)响应程序。

  1.本预案的启动条件。

  (1)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经市政府请求,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故所在地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2.响应程序。

  进入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状态后,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省安委办迅速报告省政府并通知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

  (3)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值守机制,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省政府及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本部门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本系统专家进行分析、会商,拟定应急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向省安委办提供本部门相关的应急方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6)向事发地市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意见和建议;

  (7)在省安委办组织协调下,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省安委办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治安、人员疏散安置、应急装备、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9)在省安委办的协调、指挥下,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及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10)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预警,组织公众疏散撤离、安置;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1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省安委办应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3.信息处理。

  (1)省、市安委办要与事故现场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系,跟踪事故态势、应急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

  (2)省安委办要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事故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支援工作;

  (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时,省安委办要及时通知省外办。

  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安委办报告。

  4.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

  进入应急状态后,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省安委办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直接负责。

  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赶到事故现场后,要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作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指挥。

  事发地市应急救援力量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当省政府派出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时,所有应急救援力量接受省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的指导。

  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省政府的命令后,要立刻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同类别和危害特性,展开相应的救援工作。

  (2)省安委办指挥、协调的事项。

  指挥、协调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事故区域周边危险源的监控、调集有关应急物资和装备、发布预警信息、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安置;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实施医疗救助;协调公安机关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区域安全防护;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3)事故发生地的安委办指挥、协调的事项。

  启动省级预案前,协调、指挥当地各部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启动省级预案后,在指挥当地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调度各应急救援信息的上传下达;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应急救援指令。

  (四)现场处置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别不同,确定不同应急处置措施。

  1.事故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3类:

  (1)火灾事故;

  (2)爆炸事故;

  (3)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含人员中毒)。

  2.处置原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处置措施。

  接警。接(报)警要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扩散、火势、爆炸所涉及的范围等情况建立警戒区,并对事故现场周边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人员疏散。一般采取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方式。撤离是在有一定的时间与准备的情况下,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就地保护是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行动无法进行时,组织人员就近进入相对安全的掩蔽体或区域内,就地取材进行人体保护,躲避危险。

  事故危险区、核心区应急抢险人员的调配应适度、合理,防止意外事件造成不必要的前沿人员伤亡。

  保障支持力量要充足有力,保证应急活动的需求。

  (2)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在保证应急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解救被困人员。

  确定火灾的物质类别,根据火灾的物质类别特性选取适用的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案。

  确定火灾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

  根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确定相应的人员搜救、灭火主攻方向、隔离保护范围、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方案。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隔离保护。

  评估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根据评估,明确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及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预防事故蔓延、扩大。

  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抢险救援时,应及时调集相关应急队伍和装备,做好后备队伍和资源的预先安排。

  (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确定爆炸地点、爆炸的物质类别、爆炸类型、爆炸场所。根据爆炸事故的地点、物质类别、爆炸类型、周围环境,明确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受伤害人员可能所处的位置和搜救方案、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转移疏散路径。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监控措施、隔离保护方案和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的防控措施。

  明确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所需的技术和专家。

  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根据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存量、爆炸事故严重程度、爆炸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爆炸事故现场周边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爆炸事故造成的设施和人员受害情况、发生次生事故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等,调集相应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做好后备队伍、资源的预先安排。

  (4)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确定泄漏源的位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根据泄漏源的位置、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制定应急技术方案和抢险安全措施。

  当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时,首先要控制现场及扩散区的一切明火源、施行交通管制、对应急器材的防爆特性进行检查,防止引发火灾、爆炸次生事故。

  当泄漏物为有毒有害介质时,据泄漏扩散范围、现场风向等施行现场隔离、警戒、交通管制和区域内人员疏散措施,落实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迅速组织搜救受害人员。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确定监控措施、隔离保护方案和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的防控措施。

  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现场风向、风速等信息及泄漏扩散趋势预测,根据预计泄漏的持续时间和可能的泄漏量、风向和周围环境确定周边人员疏散的范围和安置措施。

  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附近水源、沟渠、涵洞、下水道等场所,根据泄漏物的去向制定堵截措施、防爆措施和环保应急方案,对泄漏物流经区域发出预警通告,防止发生重大环保和人畜中毒事故。对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的,对泄漏物流经区域要进行明火和交通管制,防止发生重大爆炸事故。

  确定泄漏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

  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抢险救援时,应及时调集相应的应急队伍和装备,做好后备队伍、资源的预先安排。

  (5)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省安委办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群众的安全防护范围,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控制污染,减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并作出相应安排,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信息发布。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相应级别的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

  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重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省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及时为重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提供准确、详实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一般情况下,重大以下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由事发地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对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省政府新闻办要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六)应急结束。

  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符合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等应急结束的条件,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省政府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符合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等应急结束的条件,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安委办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起草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省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省安委办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市安全监管部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市政府和省安委办。省安委办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本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改进建议,报送省政府。

  (五)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第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须保障24小时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须制定应急通信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保障应急通信设施完好、畅通。

  省安委办负责组织建立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省安委办之间以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省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如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2.省安委办负责组建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省安委办报送重要信息。

  3.各级各部门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

  (二)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骨干的专业应急队伍。省安委办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三)应急专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有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四)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需求。

  省安委办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

  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装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各专业厂家要根据实际,保证应急物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省安委办负责协调跨市物资调用;市、县(市、区)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常备物资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所需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五)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单位应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六)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发地政府为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重特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市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2.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助;

  (2)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请求省卫生计生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和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的救治能力。

  3.治安保障。

  (1)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防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4.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和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

  (3)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行政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社会动员保障。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省安委办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为其提供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动员的社会力量要具备相关的危险化学品防护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各级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定期组织省相关部门进行省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部门及企业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省安委办提交书面报告。

  省属(含中央驻冀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二)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时,由省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冀政办函〔2012〕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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