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1月9日被《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4号)废止,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王 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