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7日
杭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
为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尊崇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荣誉保障
(一)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和人格尊严。各级人民政府及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在春节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有计划地安排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有关重大纪念庆典活动及新春团拜会时应当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发表新年贺词时应对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群体致以问候和感谢。
(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时,本人(父母或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其立功表彰奖励情况,本人(父母或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其家庭走访报喜,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应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作为与其他行业部门并列的单位纳入表彰评选范围。地方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建立相应群团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受到表彰奖励的,享受战时表彰奖励同等待遇。
二、社会优待保障
(一)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上级落户政策为消防救援人员办理集体落户手续,允许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驻地落户。
(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教育享受以下优待:
1.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杭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参照享受现役军人子女同等待遇。
2.在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方面。对烈士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3.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转学方面。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致使其子女在原就学地无监护条件的,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按规定为其子女转学提供方便。
(三)消防救援应急号牌车辆免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车辆通行费,免征车辆购置税和各类场所停车费。
(四)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享受以下优待:
1.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2.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残疾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按规定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五)持有效证件的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六)消防救援人员在市内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与当地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相关医院应在结算挂号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优先安排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
(七)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协调并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高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与各级消防救援部门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定点医院应设置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实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
(八)消防救援人员、在职的聘任制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本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退出专业消防队伍后到其他地区安置或返乡的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因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医疗保险政策结算,符合有关规定的,再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医疗保障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
(九)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以及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无法正常工作的,根据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伤残等级,由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联合相关机构优先保障安置,待新规定出台后参照执行。
(十)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优待,对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标准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并对其开展各种形式的抚恤优待活动。消防救援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十一)建立消防救援人员救助基金,由市消防救助基金会负责接受中、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捐赠,管理救助基金,发放各类补助金,推动消防优抚工作开展。
三、入职和退出优待保障
(一)消防救援人员入职享受以下优待:
1.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参照义务兵服役标准。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数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2.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如本人自愿并符合消防救援队伍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录。
3.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补助费,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二)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享受以下优待:
1.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和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出消防员,其量化评分工作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执行。服现役时间和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时间合并计分。
2.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和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受到表彰奖励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所获最高等级奖励,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三)消防救援人员入职和退出后的其他优待政策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转发应急管理部等单位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1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稳定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待遇水平,除中央财政保障的人员经费外,其他应由各级财政保障的人员经费按有关规定落实,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完善消防行业相关补助制度,将消防救援人员的执勤补助、伙食补助等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发放范围和具体标准参照省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的实施细则执行。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平安考核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三)各级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统筹考虑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符合队(站)所在地规定的消防救援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当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优先待遇。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被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无住房的,可按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和户籍所在地或生活基础所在地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住房保障。
五、财政预算保障
(一)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各地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保障地方消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要将应由地方承担的日常公用经费以及消防装备、实战演练、战勤保障、应急通信等重大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经费予以保障。
(二)各级政府应将消防站建设纳入本级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杭州市消防专项规划》,区、县(市)政府作为消防站建设主体负责消防站建设,统一保障建设经费,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加快消防站建设布点。同时,各等级消防站还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关于消防装备的建设要求,合理配置消防装备。
六、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化能力,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建立市级消防救援专家和人才库,对专家和人才库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选,建立进出机制。符合杭州市人才评定标准的专家和人才库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二)建立干部培养交流机制,将支队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及大队级正职大队主官纳入市委组织部举办的城区进修班、城区中青班和区县(市)管党政正职班进行培养。根据工作需要,选派表现优秀的消防救援年轻干部到有关职能部门挂职锻炼。对长期在消防救援一线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干部,可按有关要求进行转岗,保持消防救援队伍生机活力和战斗力。
七、法律责任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双拥工作考核,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二)负有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义务的单位不履行相应职责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履行。因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导致相关人员利益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依法维护消防救援队伍的合法权益,对妨碍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勤务以及破坏消防救援设施、扰乱消防救援队伍营区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本办法所称“受到表彰奖励”是指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市级以上同等级别的表彰奖励。
本办法“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
本办法未明确的职业保障事项,仍按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级新出台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各县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