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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安全生产资质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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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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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应急〔2020〕146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1-16生效日期:2020-11-16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已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全国经济发展稳定转好,生产生活秩序稳步恢复。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全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资质证件)的核发及日常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顺延疫情期间到期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件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第4号公告中关于“由应急管理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颁(核)发的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疫情期间到期的,其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的规定。

  二、做好到期安全生产资质证件的延期换证。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资质证件的延期换证或换证的企业、个人,如需继续依法申请相应许可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应的许可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换证或换证。逾期未办理的,由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公告注销其已经过期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件。

  三、强化便民服务。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对证件到期未延期企业和个人的服务和提醒,大力推行“网上办”“就近办”,减少群众跑动,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有序推进我省已到期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件延期和换证工作。

  四、依法落实职责。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发证、谁负责”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规查处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资质证件仍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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