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实施以来基层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处罚金额裁量计算公式。《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所列金额裁量公式为推荐计算公式,各市可结合实际,在制定本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对公式进行修正。各市裁量基准制发或变更后,应于15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关于法定处罚金额下限未明确的裁量。对于法定处罚金额下限未明确的违法行为,当其对应的专项处罚裁量表中所有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均为1时,可使用通用处罚裁量表进行替代裁量。
三、关于裁量表中部分裁量因素难以取证的裁量。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中确因客观因素未能调取到裁量表中部分裁量因素的情节和证据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注明,计算处罚金额时可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
四、关于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后的裁量。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裁量基准》对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专项处罚裁量表。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后,对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作出规定,仅存在罚款金额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可以参考《裁量基准》对应的专项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对新设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暂无对应的专项裁量表的,可以使用通用处罚裁量表裁量。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如有更新,可参照此原则进行裁量。
五、关于“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的认定。“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是指以当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两年,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不只限定为同类型的违法行为。
六、关于“超过限期改正时间”的适用。专项处罚裁量表中“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这一裁量因素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的情形,需要在“逾期不改正”确定的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具体“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进行裁量。
七、关于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处罚案件裁量。对于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处罚案件,确需突破裁量基准进行处罚的,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
《裁量基准》执行中如发现其他问题,请及时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