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程质量事前、事中监管,保障消防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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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5日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导则(试行)
为加强消防工程质量的事前、事中监管,保证消防工程质量,提高消防验收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地方营商环境,创新利企便民服务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导则(试行)》。
第一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明确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作为技术指导性文本,各地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优化。
第二条 各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实体质量、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本导则所称消防施工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导则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消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和其从业人员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把控消防工程质量关。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及时登录相关的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将工程基本信息输入网站。
2.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消防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会审;
4.对施工单位的各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批准并组织各种专项验收或委托监理单位具体实施;
5.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消防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查验。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质量责任和义务:
1.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技术交底;
3.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且影响建筑疏散、排烟等的重要指标,设计单位应出具大样图并在图中标明净宽尺寸等内容;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和经审图合格的设计文件编制切实可行的各专项施工方案;
4.填写的工程资料应和工程实际进度吻合,真实有效;
5.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在现场抽取防火门、防火窗、耐火窗、排烟风管等现场安装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现场判定,并形成影像和书面资料;
3.参加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各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批准;
4.组织各单位参加对涉及到消防工程中的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5.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种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八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当在进场是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日常抽查、专项巡查、材料现场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监督。重点抽查的要求由各地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具体制定。
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1.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2.抽查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相关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涉及消防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5.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程序(详见附件):
1.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报备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将工程基本信息输入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2.监督机构应在发出《质量管理要求告知书》时,向工程参建各方明确工程涉及消防施工质量的监督程序、内容和要求;
3.建设(监理)单位在完成项目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关键节点验收后应通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监督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机对工程各关键节点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工程参建各方应及时将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内容和结果反馈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6.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质量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出具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监督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导则由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本导则实施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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