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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关于印发《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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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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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工信【2020】230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9-21生效日期:2020-10-20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3年。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21日

  (联系人:缪凌锋,联系电话:2220093)

  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管理中心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现能源管理和能效水平持续提高的综合数字化管理项目。

  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用能单位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本单位能源系统的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环节实施扁平化和数字化管理,实现能源消耗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和对企业能源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组织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源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要求,设立能源管理机构、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能源管理员,落实了目标责任,建立了较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

  (二)统计计量体系完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要求;能源计量器具需具备通讯功能,可将计量数据实时准确地发送到企业端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

  (三)实现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须能实时采集不同能源种类实时消耗数据;实现与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对接,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

  (四)具备分析报警功能。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具备相应的能耗监测、分析、绩效管理和异常报警等功能。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六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共分为“平台对接、申请验收、专家验收、结果公示”等四个主要环节。

  (一)平台对接。用能单位能管中心初步建成后,应主动申请与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对接,填写《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对接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验收。实现与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稳定对接并稳定运行3个月后,用能单位可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 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2);

  2. 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申请报告(附件3);

  (三)专家验收。市工信局对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汇报。由申请单位介绍项目的主要建设情况。内容包括:用能单位的基本情况、能源管理制度体系、计量统计体系等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以及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点布置及数据采集情况等。

  2.现场考察。实施现场考察,重点查看能耗在线监测布点及数据采集情况。

  3.沟通交流。针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现场情况介绍及能源管理中心的现场演示,专家与申请单位进行提问与交流。

  4.综合评价。专家按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等级认定标准(附件4)进行打分评价,形成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告。市工信局对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七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综合评价结果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不通过”四个等级,由专家组根据中心能耗数据采集、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率、能耗数据处理、看板以及能源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达标情况予以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通过验收的用能单位,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评级越高获得奖励资金越多。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用能单位对能源管理中心进行改进和完善,经自查合格的,在原结果公布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评审为“不通过”等级, 并予以公告。

  (一)经查实,在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经查实,用能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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