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12-31生效日期:2020-03-01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国英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通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下列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以及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的部分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依法确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有关建设工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建设单位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相应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依据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不履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线上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住宅电梯应急维修改造更新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防范工贸行业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三十条硬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便利化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